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该条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明确,即“可以…也可以…”的表述下,保理人只能选择向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主张,还是可以选择同时向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主张?在融资租赁中也存在类似的表述,即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即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也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该规定在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中,明确只能二选一,不能同时主张。
但是,笔者认为保理合同中不宜做与融资租赁一样的解释。融资租赁合同中两项请求都是对承租人的,出租人如果可以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则构成对同一项违约行为重复救济。而有追索权的保理,其本意就是保理人无法从债务人处回收时,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本息返还或回购。如果只能二选一,将导致保理人选择向债务人主张但未获清偿后、难以再向债权人主张的情况发生,违背了有追索权保理的本意。
8无追索权保理(第七百六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无追索权保理项下保理人无需就超出融资本息和相关费用的回收部分向债权人返还。该条并非强制性规定,保理合同中如果约定保理人返还差额,该等约定应当是有效的。
9多重保理的清偿顺序(第七百六十八条)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登记的先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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