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国语学院章程
(二)学院办学类型、组织形式以及资产性质等发生重大变动时;
(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成员认为需要重新修改时。 第五十四条 学院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讨论并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必须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董事会讨论通过,自国家教育部批准“广西外国语学院”成立之日起生效,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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