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国语学院章程
第三十六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举办者出资、学费收入、国家财政性投入和社会捐赠。
第三十七条 学院对其所有资产拥有法人财产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投入、社会捐赠以及办学积累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九条 经费必须用于学院办学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资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条 学院设置财务管理机构,聘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制度、财务审计报告制度,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财务审计和年度检查。
第十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建立完善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配备班主任、辅导员。
第十一章 学院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四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向董事会书面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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