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国语学院章程
广西外国语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促进学院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实施高等教育。
第二章 学校名称、校址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西外国语学院。
第四条 校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五合大道19号。
第三章 学校性质、举办者
第五条 学校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
第六条 举办者:朱桂玲、黄灿、黄超香。
第七条 学院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学院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收取的学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及教职工福利。在扣除办学成本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费用后,所有结余用于学院扩大再发展,出资人不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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