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国语学院章程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委员会,主要任务是:依据党章规定,加强党的建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学院党委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
第三十一条 学院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学生的各种活动,提高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做好党的助手。
第三十二条 学院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院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学院接受广西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的工作督导。
第九章 学院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资产:截止到2010年11月30日,学院总资产36776万元,其中固定资产34822万元,流动资产1954万元 ;总资产中的净资产24375万元,其中举办者出资11800万元,办学积累12575万元。
第三十五条 学院校园使用总面积822.055亩,建筑总面积25.60万平方米,其中教学行政用房15.02万平方米,学生宿舍7.98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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