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决定。
5.教师所任课程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时数进行教学,增减教学时数须经系部报教务处批准。
6.教学工作量包括:(1)课堂讲授教学工作量;(2)习题课讨论课工作量;(3)平时作业、测验、实验实习报告等评批工作量;(4)集中实践教学工作量;(5)教研教改管理服务类工作量等。
7. 教师应模范遵守教学纪律,凡违反教学纪律、造成教学事故者,其工作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扣减。
三、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教学工作量以标准课时为计算单位,各种教学工作原始数量按其不同计算办法乘以相应系数得标准工作量。各项工作获得的相应标准课时累计形成教师教学工作总量。
(一)工作量系数
1. 学生系数S,根据上课人数确定。一个标准班(45人)上课S=1.0;上课人数每减少15人S递减0.1;上课人数多于45人的,每增加15人系数递增0.1,S最大值为2;单班人数不足20人的,应尽量合班上课。
2. 课程门数系数C,担任一门课程C=1.0;担任两门课程的,其周课时数多的课程系数C=1.0,第二门课程系数C=1.2;两门课程以上的多一门增加0.1。
3. 课型系数T,理论课、实验(训)课、体育课课堂教学系数T=1.0;习题课、辅导课、训练课、讨论课系数为T=0.6;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系数。
4. 重复课系数R,同一门课程首次讲授系数为R=1.0,重复讲授系数R=0.9。
5. 新开课程N=1.2,其他N=1.0。
6. 课堂教学环节扣减系数L:⑴具体环节为:授课计划制定、教案编写、考勤记录、平时或期中考试及成绩记录等;(2)以上规定环节齐全的系数为L=1.0,每缺少一个环节系数扣减0.1(到规定上交时间不交为缺少)。
(二)具体计算办法
1. 理论课、实验课、实训课、体育课课堂教学授课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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