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中国犯罪学研究述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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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的概念
张远煌将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表述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必须由国家和社会采取适当对策和措施进行防治的行为。”他剖析了以往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学犯罪定义关系的三种说法的缺陷:等同说混淆了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学科性质,忽视了犯罪学所特有的研究对象和学术职能;包容说虽然注意到了犯罪学中的犯罪在外延上应大于法定犯罪,但未能把握住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学犯罪概念的本质区别;交叉说虽然确认犯罪学有不同于刑法的特殊使命,但没有进一步指出两种犯罪概念在对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的理解上是存在重大差别的,而这正是犯罪定义不同的关键所在。⑥
张远煌指出,两个学科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不同认识,这是犯罪学的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区别的根本所在。第一,刑法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实际上是危害的客观性与主观性判定的综合体,立法者在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将一定行为规定为犯罪时,不只是从该行为对社会的客观危害角度去考虑,还必须考虑这种规定是否有利于体现当下的统治意志和实现当下的政治任务。第二,犯罪学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在于危害社会的客观属性。犯罪学在理解犯罪的基本内涵——社会危害性时,既不能附加具有统治意志偏见的价值判断,也不能考虑造成社会危害的人有无主观罪过,而只能从本来意义上去把握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范围和表现形式,将各种具有危害社会的、必须由社会作出恰当反应的行为都纳入自己的研究视野。犯罪学在确定自己研究的逻辑起点时,要注意不受统治意志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价的影响,不必遵循刑法规范意义上的客观性,这是保证犯罪学研究方向和研究结论科学性的重要前提。
荷兰学者冯客指出:“历史学家已经指出了犯罪的法律定义怎样与大部分人的规范不相符合。新的司法机构可能被政治家用来将传统做法定为犯罪行为,刑法被看做专制当局的强制行为,这是英国在圈地运动时期出现的情况。”⑦“民国时期的刑法中对穷人的社会歧视是很普遍的:贫穷、愚昧、无知一向被认为是犯罪的根源”,为了首都的形象,竟然将流浪视为犯罪,送往当地的贫民教养院。
(四)犯罪的发生机理
孔一指出,当我们把研究视角从“犯罪”转向“犯罪与规范的关系”时,就获得了更多的认识犯罪的可能性。引入“规范”使犯罪现象与犯罪行为、社会与个人、精神与身体纳入同一框架成为可能。此时,我们不再把犯罪看成一个凝固的事实或结果,而把它看成一个连续的系统或过程。社会资源和合法机会越少的人,越可能违反规范;遵守规范的成本大于违反规范的成本时,很可能发生越轨;参与越轨互动的人数越多,规范的权威越分散;以往社会存在他人和自己无惩罚后果的越轨,这将降低人们对规范的认同度和威慑力;多次的规范被破解,增加了高的规范被违反的可能性;“犯罪”是一个连续超越规范带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身体逐步突破了(社会的)外部规范和消解了(精神的)内在伦理要求。⑧
(五)关于“失范”的机理
黄兴瑞、孔一、曾密经过调查发现,社会转型时期,人们依旧遵循原有规范的要求,而原有规范与新取得统治地位的新规范又相矛盾。权势者利用和操纵规范维护其既得利益或谋求更大的好处,规范制约着社会底层者向上流动,加剧着他们遵守规范的成本,也增加了这一阶层的“紧张”程度。城市是一个失范的场域,人们贫富差距日益加剧,底层民众和进城农民目睹城市人的奢侈放纵,体验自身的拮据和屈辱,一些人逐渐突破内外防线,滑向犯罪。⑨
(六)犯罪和社会结构的关系
刘小虎从“社会结构”的全新视角,分析了我国社会结构变化与犯罪增长的关系。犯罪寄生于社会,由其所处的社会结构决定。社会是犯罪的培养液。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适应的。当代中国正处于后发性的现代化进程,经历着主要来自于外部力量的较为明显的大幅度的社会变化,是一种从共同社会到利益社会的社会结构变动。转型期中国社会犯罪率的增长,主要缘于意识价值、社会分层的失衡而构成的社会紧张,尤其是由于缺乏合理有效的制度规范化解这种紧张。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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