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报告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
前言
票据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被马克思称为“商业货币”,在经济活动中担负着支付、汇兑、结算和信用功能,对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商品流通等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我国自1995年《票据法》颁布实施以来,票据业务发展迅速。但近年来,由于票据流通频繁,特别是民间资本通过买卖票据进行资金融通现象异常活跃,票据纠纷案件增多,影响了票据的安全性和流通性。而对票据纠纷案件,因票据法律规定相对原则,实务中相关概念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出现了审判思路混乱、同案不同判等问题。为更好地审理票据纠纷案件,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维护票据流通与安全、促进金融市场秩序良性发展的职能作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就全省票据纠纷案件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梳理、归纳如下:
第一部分 我省票据纠纷案件的基本概况
一、全省票据纠纷案件的主要特征 (一)票据纠纷案件呈现不均衡性
不均衡性既表现在每年度所受理的案件数量,又表现在各地法院所受理的案件数量。如2011年全省共受理票据纠纷案件217件,2012年为539件,2013年为475件。地区的不均衡性以淄博地区为例,2012年,淄博张店法院受理票据纠纷案件29件,而 ?
?
课题主持人:刘爱卿;课题组成员:刘平、廖伟忠、肖彬、刘成安、王爱华;执笔人:王爱华
- 1 -
其他基层法院所受理的票据纠纷案件均在个位数。
表一 2011-2014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受理、审结票据纠纷案件情况表
6005004003002001000收案数量结案数量2011217191201253950820134754212014上半年215211收案数量结案数量 (二)案由确定不明确、不规范
案由的确定应细化到种案由,在种案由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上级类案由。《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票据纠纷类案由之下,又规定了票据付款请求权、票据追索权、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等11种案由。只有在种案由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上级类案由,即票据纠纷案由。而各地法院对案由确定不明确,往往简单地将案由确定为票据纠纷案件,不加以细化。这从票据纠纷案由所占票据纠纷案件的比例可以看出。另外有的法院将部分票据纠纷案件确定为普通民事案由,或将普通民事案件确定为票据纠纷案由。如原告主张被告恶意取得票据应予返还,案由应确定为票据返还纠纷,而有的法院将其确定为侵权纠纷。
表二 票据纠纷案由所占票据纠纷案件的比例
- 2 -
64b`XVTRPH 11票据纠纷案由60 1264 1354 14上半年58%票据纠纷案由 (三)涉嫌恶意申请公示催告问题突出
近年来,民间资本市场通过买卖票据进行资金融通现象异常活跃,票据权利人在将票据转让或委托他人变现但无法收回相应对价的现象时有发生。当票据权利人无法收回对价时,往往伪称票据丧失,通过恶意申请公示催告阻止票据流通,以达到保全票据款项的目的。而真正遗失票据申请公示催告的数量却相当有限。如2012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公示催告案件1656件,作出除权判决的986件,仅占59.5%,而即使作出除权判决的案件,也有相当部分是恶意申请公示催告。再如淄博张店区法院自2009年至2012年所审结的41件案件中,有20件涉及公示催告。
表三 2011-2014年1至10月份全省法院审结公示催告案件情况表
年度 审 结 数 量 判决判决所(件) 结案方式 裁定 其他(件) 占比例 撤件) 回申请(件) 驳回申请(件) 终结(件) (2011 2012 2013 1096 1656 1243 784 71.5% 48 986 983 439 59.5% 90 79.1% 55 65.1% 11 7 40 4 1 169 471 173 205 88 69 28 18 2014.1-10 674 - 3 -
(四)票据纠纷案件与票据违法犯罪交织
随着票据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异常活跃,票据犯罪作为负面产物相伴而生。在票据正常流转情况下,所引发的票据纠纷案件较少。而票据伪造、变造、“克隆票”、非法倒票、“空头支票”、票据诈骗等票据违法犯罪的发生,往往会引发大量票据纠纷案件。如济宁中院审理的赵某诈骗案,赵某长期从事倒票业务,收取了大量票据而未支付对价款项,赵某以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大量票据权利人遭受了损失,从而引发了10余起票据纠纷民商事案件。
(五)票据纠纷案件审理难度大
票据这种流通工具的使用在我国启动较晚,当事人实施的票据行为往往存在瑕疵,不够规范,加之票据知识的专业性很强,给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带来了一定难度。特别是近几年来,票据买卖、私人贴现、单纯交付、电子票据等现象大量出现,票据纠纷案件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法院在审理中遇到了许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争议问题。再加之票据纠纷案件与票据违法犯罪的交织,票据纠纷案件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
二、引发票据纠纷案件的主要原因 (一)商事主体不依法进行票据行为
虽然票据法已经实行多年,多数商事主体也能够正确使用票据工具,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仍有相当部分商事主体对票据行为瑕疵后果估计不足,不严格按照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票据进行记载、出票、流转、交付和保管,从而引发票据纠纷。如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基础合同关系,仅仅为融资而签发票据。再如,交易双方为图省事或因其他目的,不按票据法规定的背书方式流转票据,而是采取“一手交票、一手交货”的方式进行,往往造成持票人与票据上实际记载不符,最终导致纠纷的发生。
- 4 -
(二)恶意申请公示催告引发大量诉讼
调研中发现,有些票据纠纷案件是因当事人为达到某种交易目的甚至违法犯罪目的,向法院恶意申请公示催告而引发。如当前倒卖票据牟利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人在倒卖票据之后,款项未收回的情况下,甚至个别在款项已收回的情况下,又向法院恶意申请公示催告,企图通过除权判决获取票据利益。此时票据出卖人事实上并非票据记载的最后持有人,且并非被盗或遗失票据,必然引发实际持票人与公示催告申请人之间的诉讼。
(三)“民间贴现”异常活跃产生连锁反应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信贷政策调整,中小企业从银行贷款融资大大受限,而民间资本大量闲臵,缺乏投资渠道,两者结合所产生的后果就是民间融资方式异常活跃。“民间贴现”即是民间融资方式的一种。银行贴现“门槛高”,存在开户条件、办理手续繁锁、受票源量少等因素限制,而“民间贴现”简单、方便、灵活,“民间贴现”已成为许多中小企业的首选。但由于“民间贴现”采用价格面谈,直接成交的方式,具有一定隐蔽性,再加之我国票据法未对之进行规范,极易产生大量纠纷。如受理贴现单位未按双方约定足额付款,申请贴现单位起诉受理贴现单位或其后手,要求返还票据。
(四)商信用缺失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不仅是个人信守承诺的道德责任感,也是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而当前市场主体商信用缺失严重。部分出票人缺乏诚信签发“空头支票”的现象时有发生,诸如对“空头支票”出票人的追责力度不大,出具“空头支票”的违法成本过低等原因,纵容了出票人违背诚信原则出具“空头支票”的行为。部分持票人转让票据后,因对价未能收回,而谎称票据丢失,恶意申请公示催告。个别银行违规要求贷款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企业贷款后,银行不予发放,而是要求企业以所贷款
- 5 -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票据调研报告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