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连带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为清偿便分配财产是违法的,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效连带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它合伙人追偿。据此,甲因已办理退火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以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果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是,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为支付后为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2002年1月15日,周强出资5万元设立个人独资的A企业。周强聘请孙军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孙军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须经周强的同意。同年2月10日,孙军未经周强的同意,从B公司购买了2万元的货物。 2002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偿还债权人C公司的债务,周强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李天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周强和他的A企业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孙军的工资45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C公司10万元;
(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 (3)周强的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为2万元。 问题: (1)孙军2月10日以A企业的名义从B公司购买价值2万元的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试述A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
(3)试说明A企业如何满足C公司的债权要求。
答案:
(1) 孙军2月10以企业的名义从B公司购买的价值2万元的货物的行为有效。《个人企业法》第十九条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于第三人。尽管孙军的行为越权,但B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跟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菜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所以A企业应按如下顺序清偿(一)孙军工资4500元,社会保险5000元;(二)所欠税款2000元,(三)公司债务10万元;
(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9万元清偿A企业所欠孙军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其次剩余的78500元用于清偿C公司的债务;再次,C公司剩余的21500元债务用周强的个人财产清偿,周强的其他可执行的价值为2万元的财产价值清偿C公司的债务后,还剩余的1500元,由周强负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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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经济咨询事务所系王某个人在甲市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2002年7月8日。
问题:
(1)在2002年7月8日前,天天经济咨询事务所可否从事经营活动?为什么? (2)该所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吗?其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3)如果该所的经营范围为“主营经济咨询,兼营电脑设备、文化用品”,那么该所是否可以适当经营服装业务?为什么?
答:
1、不可以。《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可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天天经济咨询事务所承担。《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3、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事业相符合。如果需要经营服装业,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某洗衣机厂库存500台优质名牌洗衣机。2000年7月3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发函问其是否愿意以750元的价格购买,备有现货,只要数量在500台以下可保证供应,限其在7天内答复。天鹏商场恰逢本商场的洗衣机脱销,急需进一批洗衣机,在收函的第二天即7月6日遂回电称愿意购买400台洗衣机,价格为每台740元,并要求洗衣机厂送货上门。洗衣机厂在接到天鹏商场的电文后,当天回函称愿意接受天鹏商场提出的价格条件,但因生产繁忙无法送货上门,要求天鹏商场自己支付运费,自己到洗衣机厂提货,并要求立即答复。天鹏商场接到回函后,因忙于购进其他货物,将该函搁置一边。时隔不久即2000年10月底,洗衣机价格调整,上涨幅度为20%。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要求洗衣机厂按每台740元的价格供应洗衣机400台。而此时洗衣机厂仅剩下库存100台,其他已经售完。天鹏商场为此诉诸法院,要求洗衣机厂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洗衣机厂则辩称,它与天鹏商场的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因此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或履行合同问题。
问:
(1)2000年7月3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发函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2)2000年7月6日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回函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3)2000年10月底天鹏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4)洗衣机厂和天鹏商场的合同是否成立?本案如何处理? 答案:
(1)2000年7月3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发函的行为属于要约
(2)2007年7月6日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回函的行为属于新要约;
(3)2000年10月底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承诺;
(4)洗衣机厂和天鹏商场的合同没有成立,法院应驳回天鹏商场的诉讼请求,认定双方的合同没有成立。
外出经商的李某准备回家办卸货,在公路上等候汽车。但因当日刚下过大雪路面结冰,李某等多时未见汽车。半个小时以后,李某拦了一辆个体出租车,但该车已挂出“停止营业”的标志,司机程某准备开车回家休息。李某说明自己要赶火车回家,恳求程某送其到火车站。程某提出因路滑难行,如有意外其概不负责且加倍收费。李某因急于赶车表示同意。车行6公里左右时,因前方车辆行驶缓慢,程某于是将车驶入人行道准备超车,但因路面太滑刹车失控,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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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撞到电线杆上致使李某头部碰伤,李某因此花去医疗费用5000元。后李某要求司机程某赔偿损害,但程某提出他与李某事先有约定,对此事故一概不负责任。
问:
该出租车司机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本案中,双方关于免责条款的约定是无效条款,司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为其生产一批通用机械配件,双方约定4月1日交货,在验货合格后10日内甲企业支付货款。同年2月1日乙企业有确切证据得知甲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已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遂停止为其生产配件并与甲企业交涉,要求其在1个月内提供担保,否则乙企业将解除合同。到同年3月25日甲企业未能恢复生产能力,也未提供担保,于是乙企业通知甲企业解除合同。
问:
(1)乙企业单方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甲企业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 (2)乙企业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案:
1、乙企业单方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甲企业提供担保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第68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后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2、乙企业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生产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甲商场家电组与乙洗衣机厂于1996年7月20日签订一份购买洗衣机100台的合同,合同约定由家电组自行提货,签约后3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货款。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家电组请丙电视机厂提供担保,并签订了担保合同,但没有约定担保范围。1996年8月1日,家电组派人到洗衣机厂提货,货车行至中途与另一货车相撞翻到沟里,致洗衣机全被摔坏。3个月后,乙洗衣机厂向甲商场催要货款,但甲商场拒付货款。原来,甲商场实行承包制,规定其下属的各个班组可以使用甲商场的名义和公章,但发生的债权债务甲商场概不负责,甲商场以此为由拒付货款。
问:
(1)乙洗衣机厂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2)丙电视机厂的担保范围应是什么? 答案:
1、乙洗衣机厂的损失应该由甲商场承担。因为甲商场内部随让实行承包经营,但下属班组的对外经营活动仍然是以甲商场的名义进行的。下属家电组不具有法人资格。法律规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甲商场应当承担乙洗衣机厂的损失。不过,甲商场赔偿后,可以依仗商场的内部规定,要求家电组赔偿甲商场的损失。
2、丙电视机厂和洗衣机厂签订的担保合同没有约定保证范围,所以保证范围应该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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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玩具厂在其制作的玩具上注册的“天使”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于1995年9月被商标局撤销注册。1996年7月18日,乙玩具厂在其经营的玩具上使用“天使”商标,并向商标局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
问:
商标局是否应该核准乙玩具厂的商标注册申请?为什么? 答案:
商标局不应该核准乙玩具厂注册申请。因依《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自撤销或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而本案中,乙玩具厂的申请距甲玩具厂的注册商标被撤销不足一年。
1998年1月,甲制药厂研制出一种抗生素类药,并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名为“天源”。但由于该制药厂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企业严重亏损,决定将该商标转让,遂与乙药品公司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合同。
问:该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答案:
该转让合同无效。因为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采用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而人用药品和烟草缺口是属于强制注册的范畴,同时,对于这种商标转让合同要求到商标局审查批准方可生效,而本案当事人并未履行这一程序,因而其所签订的转让商标合同是无效的。
实训题:
1、假设你是法律咨询人员,遇到下列咨询任务,请你帮助当事人以合法的手段处理相关经济事务。
A与B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后,决定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中规定:B公司出资30万元,A出资10万元并负责经营管理,B公司每年从该合伙企业取得80%的收益,亏损时,责任及其他一切风险均由B承担。随后,双方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合伙登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C作出登记决定,并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A为了经营方便一直以B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
问:
(1)该合伙企业设立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2)本案有违法行为吗?如果有,请指出。 答:(1)《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法企业。”按新法规定,该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自2007年6月1日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①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②有书面合伙协议。
③有限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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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近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认缴的出资数额。 ④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要有经营场所,以便开展经济活动。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协议规定,亏损与责任一律由A承担不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同时,A使用B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法》第62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2、甲乙丙准备设立一合伙企业,请你为其准备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并为其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
答:第一,需要提供的法律文件包括:(这只是纲要,请回答时具体点) (1) 申请书; (2) 合伙协议;
(3) 合伙人身份证明;
第二,申请设立合伙企业须知:
(1) 合伙人资格;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须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3) 是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4) 设立合伙企业没有最低出资额限制;
(5)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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