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宪法第三次增修
1994年7月间,第二届国民大会第四次临时会将第一次及第二次宪法增修条文全盘调整,修正为第一条至第十条,并经议决通过,同年8月1日由总统公布,是为第三次宪法增修条文,主要内容为
显示▼八十三年宪法增修条文概要
[编辑] 宪法第四次增修
1997年6月、7月间,第三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会议将第三次宪法增修条文全盘调整,修正为第一条至第十一条,于7月18日议决通过,同年7月21日由总统公布,是为第四次宪法增修条文,主要内容为:
显示▼八十六年宪法增修条文概要
[编辑] 宪法第五次增修
主条目:国民大会代表自肥案
1999年9月3日,第三届国民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修正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及第十条条文,同年9月15日由总统公布,是为宪法第五次增修,主要内容为:
显示▼八十八年宪法增修条文概要
[编辑] 宪法第六次增修
2000年4月间,第三届国民大会第五次会议将第五次宪法增修条文以全文修正模式予以修正,修正后全文共计十一条,于4月24日议决通过,同年4月25日由总统公布,是为第六次宪法增修条文,主要内容为:
显示▼八十九年宪法增修条文概要
[编辑] 宪法第七次增修
2004年8月,立法院提出宪法修正案,经公告半年后,于2005年5月14日选出任务型国大代表三百名,并于6月7日复决通过宪法修正案,同年6月10日由总统公布施行,主要内容为:
显示▼九十四年宪法增修条文概要
[编辑] 增修后宪法主要变动
修宪前后政府体制之演化
[54]
法案
五五宪草 民国宪法 动员戡乱条款 增修条文 宪法修改事项 国民范围 国民大会 总统 行政院 总统制 内阁制 总统制 半总统制
政府体制
原宪法规定 增修条文规定 中华民国(中国大陆与台自由地区全体国民 湾)全体国民 有形国大,每县一人 废除 国大间接选举,任期六年 人民直接选举,任期四年 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长由总统任命之 院同意后任命之 政府立法机关行使治权 国家最高议会兼有政权治权 总统提名,立法院同意产生之监察机关 半总统制 县自治,台湾福建两省主席由中央任命 自由地区选举人复决 立法院 监察院 政府体制 地方制度 省议会选举之议会机关 内阁制 省县自治 修宪及领土变更国民大会复决 程序 [编辑] 未来展望
吕炳宽等认为,中华民国宪法生于大陆,长于台湾,其诸多条款因不适应这一变化而产生诸多问题。例如,因宪法规定国民大会代表须全国人民直选,而鉴于情势无法在大陆实施换届选举,故老国大代表任职终身而出现了“万年国代”。随后的宪法增修条文解决了这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仍有众多条文远离现实。[55] 谢政道认为,未来中华民国宪法的演变有以下几种可能:[56] 宪法演化可能 两岸关系风险 注释 在保留原宪法框架下继续修宪 顺应两岸现状,制定适合现实情况的中华民国第二共和继续修宪 低 第二共和宪略高 法 台湾宪法 高 恢复原文 无
宪法 彻底改变两岸现状,制定台湾国宪法,从而台湾独立 在大陆实现民主化后,结束增修条文,重新适用于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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