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华民国的根本法,1946年12月25日经制宪国民大会于南京议决通过,于1947年1月1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由于国共内战的爆发,导致中华民国在1949年后的治权仅及于台湾、澎湖、金门、马祖等地[1],故国民大会于1991年在宪法本文之外增订《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以因应当前国情。内容除前言外,全文共一百七十五条、计分十四章。宪法本文的主要特色为彰显三民主义与主权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权利的保障,规定五权分立的中央政府体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采取均权制度,并明列基本国策等
民国初年立宪
主条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天坛宪草和1923年宪法 北洋政府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国民政府 训政时期约法 袁记约法 天坛宪草 五五宪草 安福宪法 期成宪草 曹锟宪法 政协宪草 民国宪法案 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建国时,一切法律制度都还没有健全,国家仍然处于动乱之中,在这个情况下,
孙中山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国家的临时基本法。它在中国历史中第一次将“主权在民”的思想立入法规。
1913年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提出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天坛草案),这部草案的基础是临时约法,其中的规定使当时掌权的袁世凯非常不满,因此他不让国会讨论这部草案,相反地,他于1914年将国会解散,于5月1日公布了自己的《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1919年段祺瑞执政期间提出过一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八年草案),1923年曹锟任中华民国大总统期间公布一部《中华民国宪法》(曹锟宪法),1925年段祺瑞再次执政时又提出过一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十四年草案)。
[编辑] 训政时期立宪
[编辑] 五五宪草
主条目:五五宪草
1928年中国国民党统一中国后于10月3日由中国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了《训政纲领》,在1931年5月5日召开的国民大会中通过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在这部约法中,三民主义作为国家基本思想和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的国家组织方法被确定。这部约法于同年6月1日开始施行。
1946宪法制定经过
会议 宪草起草委员会 宪政期成会 宪政实施协进会
时间
参与党派
内容结果 五五宪法草案
1936.5 国民党
国民党,共产党
1940.3 [3]期成宪草[4]
民主党派 1943.11
国民党,共产对五五宪草党,民主党派 修改意见
政治协国民党,共产政协宪草决
1946.1
商会议 党,民主党派 议案 宪草审议委员会
1946.4
国民党,共产
政协宪草
党,民主党派
政协宪草小改后正式宪法
制宪国国民党,民社
1946.12
民大会 党,青年党
1936年5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这是今天《中华民国宪法》的雏形,它本来应该在预定1936年召开之制宪国民大会通过,但大会因日本入侵东北及隔年爆发的抗日战争延宕而未能如期召开。
[编辑] 期成宪草
主条目:期成宪草
1938年秋,抗战期间国民政府为集思广益,团结力量,在武汉成立政治协商机关国民参政会,参政会依照左舜生,张君劢等人意见,成立包括国民党、共产党、民主党派人士在内的宪政期成会以修改五五宪草。其修正后宪草名为期成宪草。期成宪草的主要变动是增加国民大会议政会,作为国民大会闭会期间的政权机关,宪草逐渐偏向三权分立模式[5]。
1943年,因国民党五届十一中全会决定战争胜利后立即召开制宪国民大会,故国防最高委员会决定成立容纳国共两党[6]和民主党派的宪政实施协进会再度修改五五宪草。因参加者多为国民党中央委员及国民党籍参政员等,故对五五宪草修改较小[7]。
[编辑] 政协宪草
显示▼政协宪草国共争执与最终结果
[8]
1946年国共两党宪草争执与结果
争执议题
人权保障 国民大会 国大职权 立法委员选举 政体
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 司法行政权 监察院同意权 监察委员选举 地方制度 宪法修改
国民党观点 间接保障 有形国大 选罢创复四权 国大选举 总统制 无需负责 属司法院 无需同意权 国大选举 省县自治 有形国大
共产党观点 积极保障 无形国大 选举罢免两权 人民直选 内阁制 负责 不属于司法院 有同意权 省议会选举 联邦省宪 无形国大
最终民国宪法 积极保障 有形国大 暂有选罢两权 人民直选 内阁制 负责 不属于司法院 有同意权 省议会选举 省县自治 有形国大
国共两党在1946年1月政治协商会议上达成政协宪草决议案
主条目:政治协商会议宪法草案和政治协商会议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依据《国民政府建国大纲》着手推进宪政的实施。同年10月10日,执政的中国国民党与最大的反对党中国共产党在重庆协商并签立“双十协定”,确定以军队国家化、政治民主化、党派平等、地方自治之途径达到和平民主建国,尽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商讨制宪事宜。1946年1月10日至31日,国民党8人、共产党7人、民主同盟9人、青年党5人、无党派人士9人等38位代表在重庆召开政治协商会议[9],通过政府改组案、和平建国纲领案、军事问题案、国民大会案、协定五五宪草的修改原则12项,并决定组织宪草审议委员会。政协决议案之宪法草案部分依据中共建议和要求,较大幅度修改了五五宪草。依照政协决议,国民大会成为无形机构,立法院直接民选产生,监察院职权扩大,且地方制度称为联邦体制,省得制定省宪。因政协宪草远离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因而触犯了国民党党章[10]并引起国民党内部较大反弹,随后的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则提议恢复五五宪草,并因此事酿成了国共之间的严重政治摩擦[11]。
政协会议闭幕后,依决议成立宪草审议委员会,经中共代表周恩来和国民党王世杰推荐[12]
,民社党的张君劢主持起草了这份《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保留了三民主义的基本思想并贯彻政协宪草决议案内容[13],落实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以及内阁制之民主宪政等精神。宪草期间中共代表与张君劢多次私下协商宪草问题,并在达成一致后再提交审议会审议[14]。但中共因解放区独立要求地方法官民选问题,以及行政院等问题而对宪草审议委员会四月底的宪法草案仍持保留意见。又加上此时国共军事冲突扩大,宪草审议工作从此未能继续[15]。故四月底政协宪草版本为制宪国民大会实际开始审议时之蓝本。
[编辑] 制宪国民大会
主条目:制宪国民大会
制宪国民大会主席吴稚晖将中华民国宪法交给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
同年10月国共军事冲突扩大,且双方就改组国民政府后之中共代表名额问题和东北问题僵持不下[16]。国府为及早结束训政,决定单方面召集国民大会,此举立即招致中共反对。11月15日,制宪国民大会在中国共产党缺席,但制宪国大代表仍超过法定人数的情况下于南京召开。11月28日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向大会提出基于政协宪草蓝本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由大会主席团主席胡适接受。按程序宪草审议要举行三读会。一读会期间,因国民党籍国大代表对政协宪草远离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颇为不满,在开始的一周审议中,将宪草重新修改回五五宪草的式样。中国民社党蒋匀田为维护政协宪草,宣称民社党将离席抗议。在这种情况下,国民党总裁兼国大主席团成员蒋中正劝说与会的国民党代表忍让为国,尊重民主党派的意见,将宪草恢复原样[17]。为此国大召集紧急会议,代表重新审议宪草,一周后将其基本恢复至政协宪草原样[18],并初步形成了宪法草案雏形。
基于政协宪草的最终草案于1946年(民国35年)12月25日经国大三读通过,于当天闭幕式中由大会主席递交国府主席[19],并咨请于1947年(民国36年)元旦公布,于12月25日施行。自此中华民国结束训政时期,正式进入宪政时代。
1946年的台湾省制宪国代名单:李万居、颜钦贤、黄国书、林连宗、林璧辉、南志信、陈启清、洪火炼、刘明朝、吴国信、简文发、张七郎、郑品聪、高恭、连震东、谢娥、纪秋水、余登发。
[编辑] 宪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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