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参加本组织各委员会工作或为本组织执行特派任务的专家(属于第六条范围的职员除外),应享有为有效执行其职务,包括参加这些委员会的工作或执行这种任务的旅程中所费的时间在内,所必需的下列特权和豁免:
(i)免受逮捕,其私人行李不受扣押;
(ii)其在执行公务期间所发表的口头或书面的言论和所实施的行为,豁免各种法律程序,此种豁免,虽在关系人已不再参加本组织任何委员会工作或受雇为本组织执行特派任务时仍应继续享有;
(iii)关于货币和汇兑限制以及关于其私人行李,享有给予负临时公务使命的外国政府官员的同样便利;
(iv)为本组织担任工作而持有的一切文书和文件,均属不可侵犯; (v)与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通讯时,有使用电码以及经由信使或用密封邮袋收发文书和信件的权利。
关于上述第二节(甲)(iv)和(v)两款标准条款第十二节最后一句所载原则应予适用。
(乙)特权和豁免是为本组织的利益而给予此等专家,并非为关系个人的私人便利而给予的。本组织倘遇有任何情形,认为任何专家的豁免有碍司法的进行,而抛弃豁免并不损害本组织的利益时,应有权利和责任抛弃该项豁免。
附件十二①(订正本)
①秘书长1968年7月9日收到的英文和法文定本。 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
一、标准条款第六条第二十一节所称的特权和豁免、免除和便利,本组织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海事安全委员会秘书均应享有,但不得因本项的规定而要求本组织总部所在地的会员国对任何为其本国国民的人员适用标准条款第六条第二十一节。
二、(甲)参加本组织各委员会工作或为本组织执行特派任务的专家(属于第六条范围的职员除外),应享有为有效执行其职务,包括参加这些委员会的工作或执行这种任务的旅程中所费的时间在内,所必需的下列特权和豁免:
(i)免受逮捕,其私人行李不受扣押;
(ii)其在执行公务期间所发表的口头或书面的言论和所实施的行为,豁免各种法律程序,此种豁免,虽在关系人已不再参加本组织任何委员会工作或受雇为本组织执行特派任务时仍应继续享有;
(iii)关于货币和汇兑限制以及关于其私人行李,享有给予负临时公务使命的外国政府官员的同样便利;
(iv)为本组织担任工作而持有的一切文书和文件,均属不可侵犯; (v)与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通讯时,有使用电码以及经由信使或用密封邮袋收发文书和信件的权利。
关于上述第二节(甲)(iv)和(v)两款,标准条款第十二节最后一句所载原则应予适用。
(乙)特权和豁免是为本组织的利益而给予此等专家,并非为关系个人的私人便利而给予的。本组织倘遇有任何情形,认为任何专家的豁免有碍司法的进行,其抛弃豁免并不损害本组织的利益时,应有权利和责任抛弃该项豁免。
附件十三①
①秘书长于1959年4月22日收到的英文定本。 国际金融公司
本公约(包括本附件在内)适用于国际金融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时,应依据下列规定:
一、以下文代替第四节:
“对本公司进行诉讼,仅得在本公司设有办事处或派有代理人接受传票或传票通知或曾发行或担保证券的所在会员国领土内的管辖法院提起。但会员国、或代表会员国或因会员国关系而有权提出要求的人不得对本公司起诉。本公司的财产和资产不论位于何处及由何人执管,在对本公司的终局判决书送达前,不受任何方式的押收、扣押或执行。”
二、标准条款第七节(b)项应适用于本公司,但以不违反本公司协定条款第三条第五节的规定为限。
三、本公司得依其所决定的范围与条件,酌量抛弃其协定条款第六条所给予的任何特权和豁免。
四、标准条款第三十二节仅适用于本公司依本公约所享有而不包括本公司依其协定条款或其他规定可得主张的特权和豁免的解释或适用所引起的争议。
五、本公约(包括本附件在内)的规定不改变或修正,或要求改变或修正本公司协定的条款,或减损或限制本公司协定条款或本公司任何会员国或其任何政治机构的法律规章或其他所给予本公司或其会员国、理事、执行干事、副理事、副干事、职员和雇员的任何权利、豁免、特权或免除。
附件十四①
①秘书长1962年2月15日收到的英文定本。 国际开发协会
本公约(包括本附件在内)适用于国际开发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时,应依据下列规定:
一、以下文代替第四节:
“对本协会进行诉讼,仅得在本协会设有办事处或派有代理人接受传票或传票通知或曾发行或担保证券的所在会员国领土内的管辖法院提起。但会员国、或代表会员国或因会员国关系而有权提出要求的人不得对本协会起诉。本协会的财产和资产不论位于何处及由何人执管,在对本协会的终局判决书送达前,不受任何方式的押收、扣押或执行。”
二、标准条款第三十二节仅适用于本协会依本公约所享有而不包括本协会依其协定条款或其他规定可得主张的特权和豁免的解释或适用所引起的争议。
三、本公约(包括本附件在内)的规定不改变或修正,或要求改变或修正本协会协定的条款,或减损或限制本协会协定条款或本协会任何会员国或其任何政治机构的法律规章或其他所给予本协会或其任何会员国、理事、执行干事、副理事、副干事、职员和雇员的任何权利。豁免、特权或免除。
附件十五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
标准条款在应用于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时(以后称基金)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标准条款第二十一款所指的特权、豁免权及方便条件也应授予本基金的任何一个副总裁。
二、1.(除第六款范围内所属的官员外),在本基金的委员会内工作或为本基金执行任务的专家,只要对有效地行使其职责所必需时,应给予下列特权与豁免权,包括他为本基金的委员会工作及承担任务时旅途中花费的时间在内。
(1)免受人身逮捕或没收个人的行李。
(2)在其执行公务时所讲的话,所写的文章及所采取的行动,免除任何形式的法律程序,尽管这些有关人员不再为本基金的委员会工作或承担本基金的任务,仍将继续享受这种豁免权。
(3)在货币、兑换的限制及个人的行李方面,享受外国政府执行临时公务官员所享有的同等待遇。
(4)不可侵犯与从事本基金工作有关的文章及文件,为与本基金联系起见,有权使用密码,并有权通过信使或密封袋接受文件或信件。
2.标准条款第十二款中最后一句的原则适用于上述第二条第1项中的第(4)点。
3.给予专家的特权与豁免权是为了本基金的利益而不是为个别人的个人好处。在本基金认为这种豁免权影响到正义事业时,有权利和义务取消任何专家所享有的这种豁免权,但不应损害本基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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