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的规定于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存到财政部门开设的银行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金额的3%加收罚金。 罚款收据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确有困难,需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先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理由和计划保证书,经公积金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结 案
第二十三条 具备下列情况时,应予以结案: (一)经核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及时纠正,态度诚恳,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
(三)事实清楚,公积金中心已做出处罚决定且已执行完毕的。
第二十四条 承办人员对已查处结束的案件应形成《行政违法案件结案报告》(附件十二),报公积金中心领导审批结案。
第二十五条 结案后,承办人员应及时将案卷整理归档。
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的行政执法行为应接受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以规范执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规定,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询问笔录 共 页 第 页 时间: 年 月 日 时至 时 地点: 调查询问人: 记录人: 被调查单位: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被询问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联系电话 注:被调查人应分别在笔录末尾签名或盖章。 附件2: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 西房金字[ ] 号 案由: 当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案件来源: 受理时间: 案情摘要: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第 条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建议予以立案。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负责人审批意见: 本案自 年 月 日起立案,由 承办。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西安住房公积金行政违法案件处理意见报告 西房金字[ ] 号 案由: 当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案件来源: 受理时间: 立案时间: 案情调查情况: 经调查,此案 建议: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运行监管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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