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须征得保证人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九条 借款期限的调整。在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提出缩短或延长借款期限的,由借款人填写“贷款期限调整申请书”,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申请调整期限的,不得有拖欠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借款人先按原月应还款额归还当期应还本息,期限调整后新的月应还款额自下期还款开始执行;
(三)新计算的月应还款额,借款人应具有还款能力;
(四)延长期限的,原借款期限与延长期限之和不得超过此类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
(五)调整后累计的借款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调整之日起,贷款利率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执行,己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六)对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调整借款期限的,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贷款合同变更协议”,并办理抵(质)押登记变更等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月应还款额的调整。在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可向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受委托银行申请调整月应还款额。
(一)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后,如保持原贷款期限不变而申请相应调整月应还款额的,受委托银行在办理完提前部分还款手续后应按贷款余额、剩余贷款期限重新计算月应还款额,并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贷款合同变更协议”。 (二)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后,如需要调整贷款期限并相应调整月应还款额,按调整贷款期限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还款方式变更。在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可向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受委托银行申请还款方式变更,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 申请变更还款方式的,不得有拖欠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 借款人先按原还款方式归还当期应还本息,新的还款方式应自下期开始执行;
(三) 按借款人选择的还款方式计算的新月应还款额,借款人应具有还款能力; (四)同意变更还款方式的,受委托银行应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贷款合同变更协议”。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一)借款人遗产或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不同意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受委托银行在该债权未获清偿前,应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将借款人财产拍卖、变卖以清偿借款人的债务或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二)借款人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同意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义务的,受委托银行应根据经公证的继承协议、文件与其签订债务承担协议,并办理抵押登记或贷款担保手续等。原借款人所购房产应继续用于抵押。 第四十三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四十四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十一章 贷款信息管理和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建立贷款台账,台账应包含借款人基本信息、贷款信息(包括合同金额、期限和放款日期等)、权证信息等信息,贷款台账可以采取电子台账
或手工台账的形式。
第四十六条 贷款出现逾期,应及时在不良贷款台账中登记借款人首次出现逾期的时间、拖欠期数、拖欠本金额、拖欠利息额、不良余额、不良原因、催收措施、催收记录以及催收结果。对通过追究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处分抵押物、质押权利收回不良贷款的,要在不良贷款明细台账中分别记录收回的具体金额及损失金额。
第四十七条 贷款在申请、审查、发放和收回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和材料要及时归档。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保证贷款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四十八条 贷款档案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贷款档案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相关资料: 1.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借款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3.借款人经济收入和偿债能力证明; 4.借款人婚姻证明; 5.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
6.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及相关资料; 7.抵押物或质物相关证明; 8.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 9.借款申请审批表; 10.借款合同;
11.抵押合同; 12.质押合同; 13.保证合同; 14.保险单据; 15.房屋评估报告。 (二)贷后管理相关资料: 1.贷后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 2.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3.法律仲裁文件;
4.依法处理抵押物、质物等形成的文件; 5.贷款核销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第四十九条 贷款发放后,贷款经办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贷款文件材料进行复查和清理,合理编排顺序,填写档案清单。
第五十条 贷款经办人员应按月将贷款档案移交档案室。档案管理员要对归档材料进行清点,在档案移交单上签字。
第五十一条 档案管理员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档案卷宗进行归类、编序和排列。
第五十二条 贷款档案实行集中统一保管,应指定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具体负责贷款档案的保管。贷款档案要有专用档案库房 (室),档案库房(室)要做
到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
第五十三条 贷款档案借阅要进行登记,一般不得借出。贷款档案借阅人员不得将贷款档案涂改、拆换、损毁和遗失。贷款档案借阅完毕,档案员要对贷款档案进行核查。
第五十四条 贷款档案管理人员及查阅使用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
第五十五条 贷款业务终结后,贷款档案还要保管3年。保管期结束后,贷款档案经鉴定、登记造册后集中销毁。对尚未终止信贷关系、尚未失去法律效力和尚来登记造册批准销毁的贷款档案,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质押权利,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一)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质押)的;
(四)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自贷款人发出催还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借款人仍未能清偿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六)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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