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上级部门关于单位撤销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撤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表》,并加盖原单位公章,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在相关部门部门办理预留印鉴退还及账户注销手续。
单位账户注销前,必须将所有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转至新单位或档案托管的人才服务机构,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零,方可注销账户。
第二十四条 单位合并、分立、改制时,无力补缴的,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
第四章 缓缴、降低缴存比例
第二十五条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提出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核、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
第二十六条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为每次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二十七条 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提供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决议;经审计的相关年度财务报表;其他须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 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经公积金中心调查核实,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为正常缴存,降低缴存比例期间低于正常缴存比例的部分可不再进行补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08年8 月 1 日起施行。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暂行)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 提取额度和办理时限
(一)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一)、(五)项提取情形的,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取至百元位整数;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二)、(三)、(四)、(十)、(十一)、(十二)项提取情形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职工个人账户;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六)项提取情形的,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在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前提下,提取额为(月租金-家庭月工资收入×15%)×12,提取至百元位整数;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七)项提取情形的,在职职工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提取时按账面余额留存十元及角分余额,提取至整数;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取时做销户处理;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八)、(九)项提取情形的,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超出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时按账面余额留存十元及角分余额,提取至整数;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小于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应负担费用,提取至整数。属于第八项提取情形的,一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属于第九项提取情形的,同一事项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无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办理时限为自合同签定之日起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
过时限不再受理;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在自愿资助的前提下,还可提取其子女或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购建房总价款。
(三)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年可提取一次直至贷款结清为止。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和。 三 、提取流程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由缴存单位或公积金托管单位办理审批和转账手续。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西安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集体提取的单位填写《西安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审批表》和《西安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二)单位经办人员持《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批; (三)公积金管理机构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不予提取的原因。公积金管理机构需核实、查证职工提取情况的,自受理时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提取审批手续。 (四)单位经办人员持公积金管理机构已审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以及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在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管理机构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支付给职工;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本人亲自到开户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提取手续。
四、 办理提取审批应提交的资料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身份关系证明并履行签名手续:
1.单位经办人员为职工办理住房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手续时,须提供申请提取公积金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员身份证。提取公积金的职工应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上签名或提交本人的书面提取申请。 2.职工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须向配偶单位提供结婚证或夫妻同户的户口簿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上签名或提交书面提取申请。
3.职工提取子女或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须向子女或父母单位提供以下关系证明资料:
(1)共同提取公积金承诺书原件;
(2)家庭关系证明:户口簿或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附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3)子女或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还须按下列不同情况提交规定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单位出售的公房,须提供的资料: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房改办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职工交纳房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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