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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经济处罚管理条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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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经济处罚管理条例

当事人各100元。

4.用电设备不设开关箱从分箱接线的、每发现一处罚电工100元。

(五)塔吊、井架

1.塔吊使用时,若发现有斜拉、超载、无人指挥,罚现场负责人、塔吊司机各200元。

2.塔吊司机必须经主管部门专业培训、持证上岗,若无证人员随意乱开,一经查实,罚现场负责人、塔吊司机各500元。

3.塔吊“四限位、二保险”装置必须灵敏可靠,若发现一处失灵,罚塔吊司机200元。

4.塔吊、井架、电梯的基础、附墙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现场负责人100元。

5.塔吊吊物时要捆绑牢固、平衡,吊点、吊扣要符合要求,长短料分类双绳捆绑吊运。扣件必须使用专用器具装运,严禁使用编织袋吊运。起吊时要按铃示警,若发现不符合要求,罚塔吊司机200元。

6.塔吊、井架、起重钢丝绳起剌或达到报废标准未及时更换的,罚塔吊司机200元。

7.井架司机无证上岗,不定人定机乱人操作的,发现一次罚现场负责人、当事人各100元。

8.井架超高限位、超重限位、防断绳装置、卷扬机卷筒防钢丝绳滑脱装置、吊笼安全停靠装置失灵的,每发现一处罚司机200元。

9.电梯、井架接料口、进料口未按规定进行防护、未设置安全门的,罚现场负责人、当事人各200元。

10.随意破坏或拆除安全保险装置的,罚当事人200元,并追究责任。

11.井架、电梯各层接料人员、进出未及时关闭防护门的,每发现一次罚当

事人100元,违章乘坐井架吊笼上下的,罚当事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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