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连续性原则的判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原有资产的经营活动不会改变。
从上述分析来看,本次交易可以满足“经营连续性原则”的限制条件。
综上所述,从税法静态的角度看,此次分立难以满足59号文中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条件,但是从宏观上来看是能够满足的。因此,东北高速的此次分立,存在税务上的不确定性,若是发生税务争议,应该通过有关的渠道反映企业的涉税诉求,争取维护企业的税收利益。
货物和劳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此次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货物转移无需缴纳增值税。
根据刚刚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的规定,本次交易属于新设分立,属于产权转让的范畴,涉及到的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转移不征营业税。
财产和行为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48号)的规定,东北高速无需就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转移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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