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2凡可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堆存方式应按综合利用的条件选择。储存周期不宜超过2年,并应减少堆存用地。
4.7.3固体废物堆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废物应分类堆存。堆存方式宜根据其形态、性质、数量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选择。
2不可综合利用的废物堆场的有效容积,宜满足l0~20年的堆存量。
3废物堆场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和沟谷地。
4当利用江、湖、河、塘及海岸边滩地堆存废物时,不得妨碍泄洪、航行,不得污染水体。
5用地范围较大的废物堆场,宜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6有害固体填埋场应选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其构筑物基础应高出地下水位1.5m以上,并不得布置在地下水源的蓄水层和补给区内。
4.7.4固体废物堆场应远离居住区,并应位于厂区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总平面布置
5.1一般规定
5.1.1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布置的基础上,根据工厂的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卫生、施工、检修、生产、经营管理、厂容厂貌及发展等要求,并结合当地自然条件进行布置,经方案比较后择优确定。
5.1.2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艺装置在生产、操作和环境条件许可时,应露天化、联合集中布置。
2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物,在生产流程、防火、安全及卫生要求许可时,宜合并建造。
3宜利用生产装置区的管廊及框架等处空间布置有关设施。
4仓库设施宜按储存货物的性质及要求,合并设计为大体量仓库或多层仓库。对大宗物料的储存,宜采用机械化装卸设施。5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宜根据其性质及使用功能,分别进行平面和空间的组合,并应按多功能综合楼建筑设计。
6应合理划分街区和确定通道宽度,街区、装置区和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形宜规整。
7铁路线路、装卸设施及仓储设施,应根据其性质及使用功能,相对集中布置,并应避免或减少铁路进线在厂区内形成的扇形地带。
8工厂改建或扩建时应结合原有总平面布置,以及生产运行管理的特点,相互协调、合理布置。
5.1.3总平面布置的预留发展用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期建设的工厂,近远期工程应统一规划。近期工程应集中、紧凑、合理布置,并应与远期工程合理衔接。
2远期工程用地应预留在厂外。当在厂内或在街区内预留发展用地时,应有可靠的依据。
3除应满足生产设施发展用地外,尚应满足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交通运输、仓储设施和管线敷设等相应的发展用地。
4一次建成的工厂,应根据工厂的生产发展趋势和当地建设条件,在符合化工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总平面布置应有发展的可能。
5在预留发展用地红线内,不得修建永久性设施。
5.1.4厂区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布置,可分为生产装置区、辅助生产区、公用工程设施区、仓储区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区。辅助生产和公用工程设施也可布置在生产装置区内。功能分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各功能区内部应布置紧凑、合理并与相邻功能区相协调。
2各功能区之间物流输送、动力供应便捷合理。
3生产装置区宜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宜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生产和公用工程设施区宜布置在生产装置区与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之间。5.1.5街区外形宜为矩形。街区面积应根据生产装置、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仓储设施的组成和用地要求,结合地形等因素综合确定。甲、乙类生产装置内部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不宜大于lhm2;当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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