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
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1、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2、监管站工作人员应及时收集、分析、整理、上报发生的不良反应(事件)信息。
3、对辖区内发生严重、罕见、新的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病例,在核实后3日内上报;一般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病例,整理后15日内上报;死亡病例知悉后立即上报。 4、发现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时,应及时向省市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中心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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