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并有效处理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村境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应符合《镇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第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告的范围,是指在食品药品生产、流通、消费、使用等环节中发生的食源性疾患、食品药品质量事件、药害事件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制售假劣食品药品事件及其他影响公众健康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第五条 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受理管辖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报告,依法组织对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 食品药品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病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人)及报告时间,报告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第七条 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信息应当区分为食品类、药品类,内容应包括违法违规的时间、地点、单位、性质的初步判断、信息报告人及报告时间,报告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取的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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