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规程
工作领导人(工作票签发人)应由有丰富的带电作业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经局主管专业工程师审查、主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的人员担任。工作领导人不得兼任该项作业的工作负责人。
1.5.3工作负责人是作业现场的主要监护人,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不得直接进行操作,其主要职责是:
⑴、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⑵、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必要时进行补充现场安全措施,保证作业安全顺利地进行;
⑶、工作前向全体人员交代工作任务、作业方法和安全措施,明确分配工作岗位;
⑷、检查工器具、材料、设备是否齐全合格;
⑸、正确发布一切操作命令,对工作人员不断进行监护,督促工作人员遵守本规程,及时纠正违反本规程的行为以及习惯性违章动作。
工作负责人应经处主管生产领导或主任工程师书面批准并报局生技或安监部门备案。
1.5.4在带电作业中,工作班(组)成员,应互相监护,紧密配合;认真执行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对违反规程、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错误命令或行为,有权提出意见或制止;必须按各自的责任,完成分配的工作,以保证安全地完成整个作业。
1.6工作间断、转移与终结制度
1.6.1工作间断时,对使用中的工器具应固定牢靠并派人看守现场。恢复工作时,应派人详细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确认安全可靠,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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