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监管,将壳企业的管理纳入制度化的轨道,力求不留漏洞。二是认真开展清产核资,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如实核实企业的家底,主要是资产的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特别要划清新企业与壳企业的产权关系,对新企业占用壳企业的国有资产要按规定进行转让处置或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基础上收取租金收入。三是将壳企业国有资产的出租、转让等收入全部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四是抓好壳企业的债务重组工作,依法推进企业破产进程。由市国资委委托资产经营公司对壳企业资产、债务进行托管,由资产经营公司集中与银行及金融资产经营公司等主要债权人谈判,达成债务集中打包处置协议,实行“集中打包处置、公司缩水回购、竞价转让变现”,加快壳企业的破产进程。五是协调好壳企业与改制新企业的关系,要求新企业积极支持壳企业的债务重组工作,壳企业承担着为新企业背债挡雨的重任,壳企业不破产,新企业摆脱不了法律连带责任。因此,新企业要从全局出发,千方百计地为壳企业的破产创造环境和条件,必要时新企业要承担一部分偿还债务的破产成本。六是加强对壳企业留守人员的管理,严格控制人员和支出,壳企业的留守班子的人数要根据工作量由市国资委核定,壳企业的各项支出应在市国资委监控下按量入为出、精简节约的原则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专户上该企业的户头上开支。
(五)依法兑现或转化向社会发行的股票和集资。一是要在企业改制或破产中明确偿还股票和集资的责任主体,实行分离改制的企业,股票和集资要带入新企业,新企业要承担偿还的责任。二是要明确支付兑现的顺序,除职工的安置补偿费外,股票和集资应摆在优先支付兑现的位置。三是要落实支付兑现和转化的措施。对无力全部兑现股票和集资的破产、关闭企业,扣除提取的职工安置补偿费后的剩余资产,全部用于兑现股票和集资,兑现的比例根据资产的数额实行折扣。对扣除提取的职工安置补偿费后剩余资产足以兑现股票和集资的改制企业,要与股票的持有者和集资人重新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股票的持有人和集资人自愿将股票和集资转为新公司的股权的不予兑现、按持有股权享有新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同意将股权和集资转化新公司债权的,新公司要落实兑现的期限和向债权人的专项抵押等保全措施,按承诺的期限及时兑现股票和集资。
(六)进一步规范改制工作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一是强化市国资委推进改革改制的主体地位。真正履行好市国资委推进和指导国企改革的职责,从出资人的角度来实施改革,改革方案由市国资委审批,改革的全程由市国资委主导和监管。二是严格执行政策。认真贯彻《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96号文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和市政府今后将要出台的一系列关于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文件精神,严格按政策办事。三是严守操作规程、杜绝暗箱操作。严格按市国资委出台的《荆州市市直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操作规程》、《荆州市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程》、《荆州市市直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和评估结果核准工作规程》、《荆州市市直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程》等操作规程办事,严把方案制订、方案审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等各道关口,严禁暗箱操作、自卖自买、低估贱卖、内外勾结侵吞国有资产,切实维护国家和职工群众的利益。四是强化跟踪服务,随时掌握已改制企业和正在进行改制企业的情况,做到科学监管。当前要组织专班对改制企业进行清理,重点清理职工安置补偿费的兑现情况、改制时新老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分割情况、改制企业带入的金融债务和其它债务的缩水处置情况、改制企业土地资源的使用情况、改制企业占用壳企业国有资产的情况、改制企业负资产的弥补情况等,为依法保全国有资产,维护职工群众和国家的利益提供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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