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处的只有土地增值部分冲减和处置老企业资产弥补两条途径,荆发[2000]12号文件提出的由企业实现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弥补政策由于与现行政策不一致一直难以落实。
(六)部分企业的股票与集资问题不能兑现,对社会稳定存在一定影响。市直目前存在股票和集资问题的企业有荆江水瓶、仪表、佳鹰、荆大公司、神电、津奉、大田、博尔德、沙棉、津汇、恒丰、九龙、恒泰医药、物兴等近20家企业,涉及金额约25000万元。当前,一部分企业已无能力支付股票和集资款,如荆江水瓶、仪表、佳鹰、物兴等;一部分企业改制时将股票转作了新企业的负债,没有将还款纳入议事日程,长期无偿占有和使用债权人资金。对此,社会反映很大。
(七)规范企业改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任务十分艰巨。近年来,全市国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96号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的有关精神,在规范企业改制,促进国有产权顺畅流转,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上作了大量工作,要求企业改制必须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要求产权转让必须公开征集受让对象、进场交易、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新的国有资产监管营运体系构建还有一个过程,有关部门和企业认识还不统一等因素的影响,在企业改制、产权转让和资产处置时,与当前国家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政策有不一致的地方,出现一些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职工群众反映十分强烈。这些都有待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克服和纠正。
二、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一)对与职工安置补偿费及有关费用相对应的国有资产实行保全措施。除改制企业与职工签订兑现协议外,应切实落实对改制企业提留的职工安置补偿费及有关费用的监管和保全措施,改制后企业须用不低于职工安置补偿及有关费用总额的土地、房产等流动性强、易变现的不动产向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抵押,如果企业到期不能兑现或故意拖欠职工安置补偿费及相关费用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采取进场交易的方式处置这部分资产,用于安置职工。今后,改制企业不再采取在转让前将职工安置补偿及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提留的方式,应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提取职工安置补偿费及相关费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必须进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专户,主要用于弥补企业改制时职工安置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的不足部分,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再投资等经营活动。
(二)多法并举解决部分破产企业、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的缺口。对资产变现难或有效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改制企业、破产企业,主要采取三条措施:一是对土地难以变现的企业通过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商业用途进行土地储备变现一部分资金;二是对有效资产安置职工有余的破产企业的剩余资产,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协调下,通过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参与托管清算的形式,调剂处置一部分资产用于其它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三是还有不足的通过市财政分年兜底解决。
(三)对改制企业负资产的弥补实行动态管理。市国资委要随时掌握改制企业负资产的弥补情况,弥补工作要在市国资委的监管下有序进行,主要采取四种办法:一是对改制企业无偿占用原国有企业的商标权、生产许可证、商誉、专利技术及非专利技术、市场网络、人才资源等无形资产,按国务院办公厅(2003)96号文件的精神进行重新估价冲减负资产;二是用改制企业带入的金融债务和其它债务缩水而产生的收益冲减负资产;三是用改制企业带入的土地由工业用途改变为商业用途而产生的级差收入冲减负资产;四是用原国有企业的其它国有资产冲减负资产。对上述冲减负资产后有余的收入要收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专户,对冲减负资产不够的由改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利润弥补;对改制企业带入的土地评估值高于土地出让金的差额部分,要作为国有资产,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改制企业签订租赁合同,按期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
(四)加强对存续壳企业的管理,依法推进企业破产进程。主要做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修订完善《荆州市市直分离改制存续壳企业的管理办法》,组织专班实施对壳企业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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