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可知,权利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的权利,称为所有权。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财产的权利(自物权)。权利人利用他人不动产的使用价值的权利,称为用益物权。企业向银行借款,用自己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有价证券担保,银行利用该企业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有价证券的交换价值的权利,称为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对他人财产的权利(他物权)。物权法的内容,主要是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外加一个占有制度。
(二)物的定义
本法既然叫物权法,就不能不涉及“物”的定义。民法上关于物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别。广义的物,包括有体物、财产权利和无形财产。罗马法以及法国法系各国立法,均采物的广义概念。狭义的物,仅指“有体物”,亦即有形财产。为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等采用。我国民法理论一直采用“有体物”概念。所谓“有体物”,指具有形体、占据空间,并能够为人感知的物。首先是客观存在的物,具有形体并占据空间,有固体、液体和气体的区别。其次,因人身为自然人人格之载体,受法律绝对保护,不得成为法律上的客体,故人的身体以及人体的任何组成部分均不是物。但是被捐赠的血液、器官和脱离人身的毛发除外。再次,必须是人力能够控制、有必要控制的有体物。人力所无法控制的物,如日月星辰,不属于民法上的物,任何人不得对其主张民事权利。
本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规定”。虽然未使用“有体物”概念,因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有体物”的分类,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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