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关单位收到法律纠纷文书、材料或可能发生法
律纠纷的有关函件、材料,应立即向其主管领导汇报同时向公
司办公室报告。
有关单位在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办公室说明案件的相
关情况并移交文书、材料,并到公司办公室办理法律纠纷登记
手续。其他办理程序同第八条规定。
第十条 公司办公室按照规定向股东方报告法律纠纷的
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对采取非诉讼方式协商或调解解决法律纠纷
的,有关单位应将有关函件、材料、处理方案、调解意见报送
公司办公室,公司办公室将该处理方案、调解意见向法定代表
人、总经理汇报。
公司办公室将领导批示的意见传达给有关单位。有关单位
根据领导批示的意见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制
作协议书或调解书经对方当事人签字并盖章。调解书、协议书
由承办部门留存,同时报公司办公室存档。
经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纠纷,由参与协商或调解的单位将原
因及下一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办公室。
公司办公室根据上述情况,提出新的处理方案或建议,经
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通过仲裁方式处理的纠纷,以仲裁委员会制作
的裁决书或调解书为结案依据。代理人接到裁决书、调解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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