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医疗法律制度我国目前存在医疗法律不健全的情况,相关法律适用混乱,对医疗单位和患者间是关于民事主体间的合同法律关系还是医疗服务中的消费法律关系,莫衷一是。在处理医疗纠纷的实务中,是适用《民法通则》还是适用《侵权责任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随意性很大,缺乏统一标准,可能会造成处理失衡[11]。此外,医患纠纷适用问题、适用对象、造成损害的赔偿等规定缺少正当程序,有损公正性。
2.2.3医学伦理和社会道德医生的真谛是什么?特鲁多医生说:“有时去治愈,常常去帮助,总是去安慰”[12]。而据新京报调查,2015年至今媒体公开报道的伤医事件多与治疗效果有关,其中“要求未获得满足”触发的伤医事件最多[13]。同时,医护人员因拒绝或劝阻患者加号、插队、提前就诊、延长病假等要求,多会遭遇暴力伤害。此外,患方不愿意接受医方的安排、认为护士扎针疼、对医护人员工作行为不满、咨询回复不及时等加剧了患者情绪的不稳定性,导致超常或过激行为的出现。医生与患者双方,一旦一方有了强求,必然会造成这种关系的不对等,缺少人情味,道德和伦理调控容易失控。
2.3个体因素
2.3.1医患主体平等意识有待加强医疗机构和患者间理应建立一种对等的民事平等关系,基于信任,基于法律。而“看病门槛高”、手术治疗收取红包、“暴力伤医”等均是对医患平等关系的扭曲。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谈信任,医患相互信任才能更好地配合,才能在康复的道路上并肩前行。
2.3.2医患交流、沟通效果欠佳医务人员私下收受红包、回扣,为完成个人业绩指标让患者过度检查,为降低事故放弃风险性高的手术或医疗方案,这些均会触发社会对医务人员的负面评价,破坏患者心中的医生形象[8]。如果医生和患者处于敌对状态,缺乏沟通和包容,会导致医患的社会舆论压力增大。
3互害模式下医患纠纷的解决措施
3.1完善医疗制度,出台医疗配套措施构建完善的医疗制度,一方面要充分借鉴国内外经验,加强相关法律的保障,健全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另一方面,政府应提高财政投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提高基础医疗供给能力为重点,根据常见病、慢性病、多发病的差异性,开展分级诊疗,引导医疗卫生重心下移,使医疗卫生资源“接地气”,培养市民科学合理的就医意识和能力。
3.2独立于行政体系,创立具有专业学识性医疗事件专项审查机构针对医患纠纷,需警钟长鸣,而不是医患事件发生后暂时组建由医院管理人士、医生领导、同事、同学在内的医疗事故侦查组。为及时处理紧急医患事件的善后问题,需要改变医疗机构的观念,强化质量管理。
3.3使用“语言处方”,加强医患信任希波克拉底认为:医生有三样“武器”——语言、药物、手术刀[14]。医患之间良好的医疗沟通、恰当的语言,能有效减少摩擦和分歧。多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医学人才培养的教学和实践模式研究,但仍有一些问题亟须解决,包括:(1)医德教育,尤其是医学人文素质教育还没能贯穿人才培养始终;(2)轻视医生的交流能力和沟通技巧培训;(3)忽视通识教育和素质培养;(4)缺乏对医学生服务社会和他人理念的灌输。基于此,一方面,医院应加强对医生的定期培训,使医者仁心长存;另一方面,医生要真诚待人,培养良好的职业素养,尊重患者及其家属,同时也要尊重自己。同时,社会也应借助舆论和道德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居民自觉培养良好就医态度。
3.4发挥互联网和传媒体系的正确舆论导向作用新闻媒体对医患事件的报道可扩大事件的影响力,应借助“互联网+”对就医模式进行及时的改革和调整。当前,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关注度较高,这就决定了新闻媒体在医患关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责任感。对事件进行客观理智的报道,是媒体人应该做的,也是社会应该提倡的,发挥互联网和传媒体系的正确舆论导向作用,有利于医患事件的有效解决。
第2篇:改革开放以来医疗服务的责任私人化与医患关系的恶化
姚泽麟(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上海200241)
[摘要]我国城市地区近二三十年来医患关系的恶化与医疗服务的责任私人化密切相关。改革前,单位制的制度安排担负起了医疗服务筹资与递送方面的责任,解除了职工在获取医疗服务方面的后顾之忧。改革之后,随着单位制的剧烈变革,包括医疗服务在内的公共服务的提供出现了责任私人化的趋势,即原本由政府和单位负责供给的公共服务转而由个体和家庭承担。由此造成了医疗服务利用的竞争与分化,破坏了其可及性和均等化,最终造成医患关系的恶化。因此,新医改应以此为鉴,政府应该在医疗服务提供中扮演更为积极的角色。
[关键词]责任转移;医患关系;单位制;公共服务;医疗服务
一、问题的提出
1970年代末,我国医疗卫生领域的改革伴随着改革开放同步展开。若干时间之后,医患关系开始变得紧张。到1980年代中期,医疗服务场所的暴力事件就屡有发生。因此,1986年10月30日,卫生部与公安部就联合发布《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规定“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医院的医疗秩序,侵犯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损坏国家财产”、“患者要严格按照医嘱进行检查、治疗,不得在自己的要求未满足时寻衅滋事”[1]。另一个证据是,《人民日报》上关于医疗红包的首个报道出现在1988年。当时红包已非个别现象,而成为遍布于福建全省医疗服务系统的毒瘤[2]。这说明至少30年前,医患关系就已经有了恶化的苗头。
从那时候起,医患关系“一路下滑”:红包现象屡禁不止,反映了患者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不信任,他们试图用红包来增强自己对医生的信任感[3];防御性医疗行为,折射出医务人员对医疗服务使用者的不信任,深怕患者会将自己卷入医疗纠纷当中,因而采用过度或保守诊疗等策略来保护自己[4];医疗暴力事件则愈演愈烈,甚至“新医改”亦未能扭转这一趋势,部分患者通过扰乱医疗场所的运行秩序,抑或直接对医务人员暴力相向,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或者发泄心中的怨恨与不满,从而导致医患关系更加恶化[1]。
对于医患关系恶化的原因,各方说法不一。有一部分意见认为,这是市场经济改革大潮中,医生职业道德沦丧、唯利是图,从而将患者利益抛之脑后的结果。另一部分则认为,体制变革导致了医生不得已的唯利是图行为,公立医疗机构的自负盈亏政策使得医生必须要追逐经济利益。而无论哪种意见,实际上都承认,在医疗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医患双方确实发生了利益冲突,且利益冲突日益加剧[4]。医药卫生体制的变迁当然对医患双方利益冲突的发生起到了重要的影响作用,但这种冲突绝非仅仅是医疗卫生体制变迁的结果,因为医疗卫生体制是嵌入于整个社会经济体系的一部分。因而,探寻城市地区医患关系的变化原因,绝不能忽略最近三十多年来作为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与基层社会组织方式的单位制的衰落所带来的深远影响。本文试图论证,单位制度的变化,使得医疗服务领域出现了“责任私人化”的趋向,而这种“责任转移”,对于医患双方利益冲突的发生与医患关系的恶化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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