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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宪法”关系的演变与民法的转型——以欧洲近现代民法的发(6)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2-08-28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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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在民主化了的法律渊源体制之下,立法活动以及作为其成果的法律,其合法性纯粹基于议会中偶然形成的多数派的意志,法律逐渐被等同于经由议会的立法程序而做出的具有约束力的政治决定。虽然从理论上来说,议会进行立法,本身并不必然导致立法活动的特别化、具体化与破碎化,但是,当一个国家的政治结构日益趋于民主化(其主要表现是将选举权赋予更多的民众),由此导致议会中的政治力量格局趋于均衡,不再存在一个能够在议会中长期地、稳固地居于主导地位的政治集团时,由于缺乏一个一贯的、持续的立法政策导向,议会的立法就不可避免地趋于特别化、具体化和破碎化。议会中不同的政治集团,或是为了吸引某一社会阶层的选票,或是为了巩固自己的支持者的选票,都必须要去迎合一些特殊的利益集团的诉求,制定一些对社会某些特殊阶层提供优惠的立法。另外,议员为了获取政治业绩,追求连任,有动力也有压力通过制定某些具体法律的方式,去回应那些受到选民和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具体问题。这种情况下的立法,不可能具有很高程度的系统性,而是会产生某些学者所说的“马赛克法”(mosaic law)那样的东西。[43]而且由于政治形势变幻莫测,不同的政治派别,在议会中的多数地位,很可能在短时期内发生戏剧性的变化。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个需要做长期准备,牵涉面很广的立法活动,往往难以实现。由此可以解释,为什么在经历了深刻的民主化趋势之后,欧洲国家的议会立法者很难有动力去进行一些大规模的体系性立法。
      上述法律发展趋势,对欧洲国家规模宏大的民法典,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前文已经论述,产生于19世纪工业化早期阶段的经济环境以及资产阶级占据主导地位的政治环境之中的民法典,通过塑造抽象平等的民事主体制度,对个体所有权提供绝对保障,最大限度地确认合同自由,以过错责任制度来控制行为人的潜在的责任范围等制度,在实质上做出了彼此相互勾连的一整套有利于主张自由竞争的资产阶级的法律政策判断和价值选择。[44]但是,由民法典所提供的,这一具有非常清晰的政治底色的法律政策判断和价值选择图景,在20世纪欧洲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中却变得日益驳杂,以至于民法典在法律渊源体系中所具有的主导性(也就是前文所界定的“宪法性”)地位日益衰落。
      导致民法典地位日益衰落的最主要的因素就是民事领域大量“特别法”的兴起。这种所谓的特别法,是与民法典相对而言的,指的是针对那些民法典已经调整或者潜在地属于民法典所调整的事项,以一种与民法典不同的政策判断和价值选择为基础,来予以调整的法律。[45]特别法现象,导致欧洲国家在20世纪的发展历程中,在民法典之外,逐渐发展出针对劳动者、房屋承租人、消费者、妇女、儿童、智力和身体有障碍的人等在社会经济、政治结构中处于结构性弱势地位的人,提供特殊保护的诸多法律规范。这些脱离于民法典之外的民事特别法规范,日益发展壮大,成为相对独立的规范群,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比如,从数量和频率以及与普通人的日常生活联系的密切程度而言,规定于特别法中的劳动合同、消费合同其实际意义要远远大于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一般性规定。民事领域的特别法的发展,逐渐侵蚀民法典的根基,淘空其内容,使得先前那个呈现在人们视野之中的、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在法律渊源体系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民法典趋于解体,越来越成为一个普通的法律文件,甚至是某种意义上的“剩余法”(residual law),也就是只有当不存在可以适用的特别法的时候,才适用民法典中的规定。民法典在法律渊源体系中的中心地位的衰落现象,被欧洲的民法学者概括为“解法典”(decodification)。[46]
      要理解“解法典”理论的内涵,必须结合欧洲国家的民法从19世纪以来的独特发展史。这一理论强调的是,产生于19世纪中后期和20世纪早期、资产阶级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中的民法典,因为受到立法上的民主化趋势的冲击,其内在统一性崩溃,由此产生了民法典原先在法律渊源体系中享有的尊崇地位的衰落。因此“解法典”理论,并不是一种针对“法典编纂”这样一种立法形式的理论,更不是一种反法典的理论,而是解释19世纪的欧洲国家产生的那种特殊形态的民法典,何以在新的社会形态下,发生了解体和转型的理论。事实上,欧洲国家的民事立法,并没有因为特别法现象的出现,就放弃法典编纂这种立法形式。以德国民法典的发展为例,通过把涉及消费者保护、一般交易条件等先前表现为特别法的内容,纳入到民法典中,进行了所谓的“法典重编”(re-codification)。但是,经过了这样的法典重编的民法典,在风格和面貌上与先前的民法典存在重大区别。先前的德国民法典的条文往往抽象而且简洁,但是那些先前作为特别法而存在、后来被加入到民法典文本中去的条文,则往往具体而且冗长。[47]从民法典的风格来看,德国民法典先前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坚持民事主体的抽象平等,但在法典重编之后,民法典中开始出现诸如消费者、经营者之类的范畴,并且给予不同的法律待遇。[48]正因为这些变化,欧洲国家的民法典,在20世纪的发展中,越来越趋向于成为形式意义上的“法律汇编”(consolidation),而不再是19世纪语境中的法典(code)。这二者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处于同一法律文本中的法律规范之间,是否具有真正的有机统一性,是否建立在一个统一的价值判断和一贯的立法政策选择的基础之上。如果说,19世纪和20世纪早期欧洲的历史语境提供了这样的社会基础,因此催生出一种独特的民法典范式,那么20世纪中后期的民主化趋势,则必然表现为对先前民法典的解构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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