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宪法”关系的演变与民法的转型——以欧洲近现代民法的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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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典的衰落与宪法的兴起:20世纪中期以后欧洲国家民法与宪法关系的发展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产生于19世纪欧洲特殊历史背景下的民法典,所表现出来的独特面貌,与资产阶级在法典编纂运动中居于绝对主导地位这一事实密切相关。如果不是因为资产阶级在立法政策的抉择上处于事实上的垄断地位,能够忽略或者抵制其他政治团体在立法上的利益诉求,那么这些民法典就绝不可能以这样一种面貌展示于历史之中,展现于我们的面前。对此,可以通过一个具体的历史事例来予以说明。
以批准德国民法典草案的议会投票为例,在1896年7月1日进行的投票中,在所有出席的288人中,232人赞同,占80%,居于绝对优势地位,另外有18人弃权,占6%,投反对票的有48人,只占14%。值得注意的是,投反对票的48人中,42人是社会主义者(占反对票的88%),另外有3个保守主义者,3个无党派代表。[38]在这样的政治力量格局下,即使社会主义者明确批评民法典草案中忽视劳动者的特殊处境,认为把劳动者与雇主置于形式上的平等契约关系当事人的层面上,是一种事实上有利于雇主,而不利于劳动者的制度安排[39],但问题在于,这种反对的力量尚未达到在政治上能够实际影响立法的程度,因此,它并不能对体现了资产阶级利益的、将合同自由原则贯彻于雇佣合同领域的制度形成限制。正因为如此,合同自由原则在德国民法典中得到系统的贯彻,成为塑造德国民法典精神面貌的一个重要原则。同样,因为劳动者阶层不能主张自己在法律规范层面上的特殊性,所以劳动者这样的社会角色,就不得不被遮蔽在德国民法典中抽象的、统一的民事主体的概念之下,而民事主体抽象平等,恰恰是德国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特征。我们可以假设,如果在1896年的德国,社会主义者在德国的政治构架中处于更有影响力的地位,能够使得上述体现其利益诉求的立法政策判断,实质性地影响德国的民事立法,那么即使德国民法典能获得议会的批准,它也不可能是一个纯粹地体现资产阶级价值诉求的民法典,我们也不可能看到一部以抽象平等的民事主体,高度的合同自由为特征的德国民法典了。[40]
虽然这样的假设在1896年的德国尚不存在,但是20世纪欧洲的社会、政治势态恰恰是向着我们所假设的方向发展。推动这一发展的核心力量,就是20世纪欧洲国家日趋强烈的民主化趋势。民主化趋势,可以看作是资产阶级的政治主导地位在20世纪欧洲的社会背景下趋于弱化而其他的社会阶层(主要是劳工阶层)在政治格局中日益增加其影响力的过程。关于导致欧洲国家在20世纪,特别是二战结束之后出现显著的民主化趋势的各种社会的、经济的和政治的原因的分析,超出了本文讨论的范围,在这里我们只关注民主化的趋势对欧洲国家的法律体制的形态所产生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民主化趋势导致作为立法活动之产物的“法律”日益具体化、特别化以及破碎化。这些特征都与作为19世纪的立法活动的典型产物的“法典”所具有的形式性、一般性和体系性等特征形成鲜明的对照。
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影响,主要原因在于,民主化的趋势不可避免地会重塑立法活动的性质和法律渊源体制本身。从法律创制的角度来理解民主,它无非是一种建立在基于普选而产生的具有立法权的议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议会中多数派的意志来创制法律的立法机制。在民主原则下,法律的合法性,其基础就在于议会中的多数派的意志,基于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所享有的政治正当性,除此之外,别无其他基础。关于立法与法律的这种理解,与先前时代的观念存在很大差别。[41]在先前的时代,虽然也认可法律可以通过立法活动而产生,并且立法活动也具有不可避免的政治性意味,但人们仍然在某种程度上相信法律内在地具有某种客观的理性(ratio),法律的创制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取决于立法者的意志,人们往往依托于诸如理性、自然秩序之类的概念,来论证法律规范的合法性基础。正是在这样的信念下,法律规范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学理论所阐述的法理(ratio legis),法律规范在外观上也表现出抽象性、形式性、一般性以及体系性等特征。[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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