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危机”;而那些不能从外部获得用以补偿国内工农损失资源的俄国沙皇政权、中国的国民党政权等,则为工农革命所推翻并为俄国布尔什维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新政权即俄国苏维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取代。但苏俄十月革命和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新政权并没有象英美资产阶级政权那样转向镇压国家主体部分即占人口多数的工人和农民,而是紧紧地依靠工人和农民对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残余势力实行工农专政。中国共产党紧紧依靠人民的国家政策及其坚持人民性的政治特征,使中国政权始终没有出现过类似19世纪欧美资产阶级国家普遍经历的以工农为对抗主体的大规模“合法性危机”。
与“成文法”中的选举法不同,主体天然合法的原则,可归入“自然法” 范畴,这个思想在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和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1712-1778)的国家理论中有相当的阐述。洛克在《政府论》中曾用相当的篇幅来说明这一点:
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无论人数多少都可以这样做,因为它并不损及其余的人的自由,后者仍然像以前一样保有自然状态中的自由。当某些人这样地同意建立一个共同体或政府时,他们因此就立刻结合起来并组成一个国家,那里的大多数人享有替其余的人作出行动和决定的权利。
这是因为,当某些人基于每人的同意组成一个共同体时,他们就因此把这个共同体形成一个整体,具有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的权力,而这是只有经大多数人的同意和决定才能办到的。要知道,任何共同体既然只能根据它的各个个人的同意而行动,而它作为一个整体又必须行动一致,这就有必要使整体的行动以较大的力量的意向为转移,这个较大的力量就是大多数人的同意。如果不是这样,它就不可能作为一个整体、一个共同体而有所行动或继续存在,而根
据组成它的各个个人的同意,它正是应该成为这样的整体的;所以人人都应根据这一同意而受大多数人的约束。因此,我们看到有些由明文法授权的议会,在明文法上并未规定其进行行为的法定人数,在这种场合,根据自然和理性的法则,大多数具有全体的权力,因而大多数的行为被认为是全体的行为,也当然有决定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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