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进步的障碍。卢梭说“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在他们那短促的自由时刻里,他们运用自由的那种方法,也确乎是值得他们丧失自由的”,而“使意志得以公意化的与其说是投票的数目,倒不如说是把人们结合在一起的共同利益。” 洛克更是一语中的,他说:“制定法律的权归谁这一点就决定国家是什么形式。” 事实也正是如此,印度——还有拉美一些国家——自从独立后的半个世纪中,它的人民从来也没有用自己手中的投票权改变其贫穷的命运。
那有人又提出,怎么理解西方社会出现的基于成文法的“公民社会”?
这个问题又迫使我们再次回到恩格斯的起点即“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著名论断。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是私有制造成人的权利与义务发生了分离,他说“在历史上的大多数国家中,公民的权利是按照财产状况规定的,这直接宣告了国家是有产阶级用来防御无产者阶级的组织”;“如果说在野蛮人中间,象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不大能够区别权利和义务,那末文明时代却使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和对立连最愚蠢的人都能看得出来,因为它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原始时代的公共权力是“控制公民使之服从”的手段。 如前所述,所谓“公民社会”是以阶级社会,直说了,就是以“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为前提的,“公民”身份出现是统治阶级的阶级利益得到绝对保障后,统治者为了扩大其国家政权的认同和支持范围而采取的“帕累托”式即以绝对不伤害统治者利益为前提的政治改革后果。
古罗马是法律表现比较完备的“公民社会”的国家典型,也是我们研究“公民社会”的原生态案例。但它的“公民社会”也始终建立在阶级压迫,继而将阶级压迫转化为民族压迫之上的。
最早的罗马城是通过联合、归并附近村落的方式逐渐形成的。后来得名为罗马的那块地方,是与伊达拉里亚和萨宾人为界的一个拉丁姆最北部的居住地。约公元前1000年纪初,这里连绵不断的
山丘出现了原始村落群。公元前8-7世纪,各村联合为七丘同盟,其中主要的一个是帕拉丁。后来又并进萨宾的部落,在卡匹托里亚建立共同的城堡。及至公元前5至4世纪,阿芬丁又合并进来,居住地的四周建筑城墙,排干沼地,开出了广场,这样就逐渐形成早期的罗马。 传说罗马有三百个氏族。每十个氏族组成胞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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