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流和补偿,那只有走拉美式发展一途,其结果也必然是阶级意识上升和国内阶级斗争白热化。20世纪30年代,中国蒋介石国民党政权就走过这条路,现在印度和拉美也是这种情况:保障少部分富人的利益,导致基尼系数不断扩大,国家始终处在革命或阶级动荡之中。苏联和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废除了私有资本,在公有制基础上实现了社会分配公平和由此产生的经济高速发展。但当它们走上市场经济以后,在国内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两极分化问题又成了国家发展的巨大障碍。
“公民”本应是一个对国家负责并受国家平等保护的全体人的概念,勿庸置疑,即使在社会主义制度内,在特定的基尼系数下,名义上平等的公民权利也存在着事实不平等的现实, 但当这种不平等达到两极分化的底线时,“公民”的概念就会退化为“阶级”的概念,公民矛盾就异化为阶级斗争。因此,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公民国家的前提是公平——虽不是绝对的——必须是多数人享有的。这种公平不能仅停留在“权利”层面,更要深入到保障多数人,尤其是占人口多数的工人和农民拥有实现公平权利的支配手段层面。不能支配的权利,必然是失败的权利。 作为中国居民主体的中国人民应是中国公民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因此,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条件首先是要考虑多数人,特别是工人农民的利益,实现多数人的利益是中国公民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前提,而实现以工农利益为保障为前提的公民国家制度则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前提。但目前的现实是,在没有巨大的海外利润回流补偿的情况下,中国可以用来整合社会的资源极为有限;由此带来的后果是中国目前出现两极分化的现实,这严重阻碍了国内诸种思潮在公民国家层面的整合。
值得指出的是,社会认知在“公民国家”层面比在“公民社会”的层面整合,更有益于公民凝聚力的形成。它不仅消除了将“社会”与“国家” 对立起来的——实际上是将不可分割的“公民权利”与“公民义务”割裂开来的——潜意识,同时它还消除了绝对“人权”和绝对“民族自决权”的概念,从而使绝对自由主义和绝对民族主义的意识,在理论上就发生动摇。因为在公民国家制度中,公民权成了人权的实现形式
,国家主权成了民族自决权的实现形式。宗教自由即宗教自决权是人权的内容之一,但由于信徒的公民身份也使其无限的宗教自决权转化为必须服从其公民权的有限宗教自决权,也就是说,其宗教行为必须以效忠国家为前提并由此换得国家对其宗教自决权的依法保护。
这里还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民族”概念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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