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可以简化为如下的词句: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只是一瞬间,这一结合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以代替每个订约者的个人;组成共同体的成员数目就等于大会中所有的票数,而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就称它为国家;当它是主动时,就称它为主权者;而以之和它的同类相比较时,则称它为政权。至于结合者,他们集体地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但是这些名词往往互相混淆,彼此通用;只要我们在以其完全的精确性使用它们时,知道加以区别就够了。
主体性原则是自然法的基石,而自然法又是成文法的基石,也就是说,成文法应当是自然法的正确反映。卢梭说:
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但是并不能由此推论说,人民的考虑也永远有着同样的正确性。
公意永远是正确的,根本不发生需要加以纠正的问题,但却必须善于及时加以审查。
国家的生存绝对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 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属于人民的。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永远是可以作主改变自己的法律的,哪怕是最好的法律。
在正常的情况下,包括选举法在内的成文法可以准确地反映作为人数主体的人民的意志时,这说明这时的成文法与自然法是一致的;反之,成文法则与自然法不一致或对立,因而也就丧失其合法性,而人民革命本身就是作为主体的多数人改变成文法并使之与自然法一致起来的主体行为,主体性原则是自然法的基石,因而主体性自决即人民自决的合法性是勿须投票和论证的。洛克对此说得非常明白:
在一个建立在自己的基础之上并按照自己的性质、即为了保护社会而行动的有组织的国家中,虽然只能有一个最高权力、即立法权,其余一切权力都是而且必须
处于从属地位,但是立法权既然只是为了某种目的而行使的一种受委托的权力,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然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这是因为,受委托来达到一种目的的权力既然为那个目的所限制,当这一目的显然被忽略或遭受打击时,委托必然被取消,权力又回到当初授权的人们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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