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意识。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与中国目前所发生的社会转型有关。市场经济导致自由主义与公民意识强化,国际霸权主义压迫中国导致中国民族主义强化,两极分化导致阶级斗争理念的复归。这几种意识都有其合理的价值,但如让这种分化继续扩大并不被国家整合则有造成社会动荡的大危险。历史经验表明:强大的国家是对国内意识形态有高度整合力的国家。
黑格尔说的完全对:“哲学也必须在有国家生活的地方才能够出现” ;而事实上,意识形态,不管它如何分化,从另一方面看,也只有在国家层面上才能整合。
整合这些认知在理论上是可能的。因为它们——除了它们的片面和极端形式——的共同点是承认国家是中国人的命运共同体。
自由主义的核心理念是人的自决权即人权,民族主义的核心理念是民族自决权。理论上说,这两大权利在国家建成后实际上已经通过各民族之间的契约形式转化或让渡为依托于国家主权的公民权。“一个国家中只能有一个契约,那就是结合的契约;而这个契约本身就排斥其他一切契约。” 目前世界上还鲜有独立于国家之外的个人及其有效的个人自决权,因此也不会有高于公民权的人权。因此“公民权”是整合“人权”和“民族自决权”的合理概念。未来中国公民的人权的诸形式即个人自决权、人民自决权和民族自决权只能统一于法定的公民权之中,公民权又统一于国家主权之中。公民权是相对于国家权力的权利,而主权则是相对于联合国权力——尽管这种权力非常有限——的权利。
公民权是现代人权的外观,其法理前提基于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只有对国家尽比如纳税、效忠等义务的人权才有要求受国家保护的权利,而只有依法保护公民权利的国家权力才会得到人民代表的进一步授权和支持。没有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互动是不行的,没有公民义务与国家责任的互动也是不行的。权利与义务这两个概念双向统一于公民权和国家主权之中。而只有依托于国家主权的公民权才能将社会各阶层的权利及其义务统一于国家意识形态中来。因此,相对于自由主义和民族主义而言,“公民国家”而非“公民社会”是其融入中国政治文明进程的合理出路。前者
是一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文明概念,而后者则是强调公民权利的片面的概念。
建立符合新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点的多元一体的社会认知是可能和必要的。它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公民权利意识与公民义务意识的统一,二是国家权力意识与国家依法保护公民权利的责任意识的统一。
从阶级成分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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