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提交社会资本履约保证金;
(3)中标人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5)有证据显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非法手段谋取 中标。
3.4 资格审查资料
3.4.1 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表格内容填写投标 文件附表,并按各投标文件附表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
3.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4.1 项规定的表格和 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 投标人信息的核查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 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其投标处理,其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 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若在签署投资协议后发现投 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与社会资本解除投资协议或从社会资本履约保证 金中扣除不超过 1000 万元的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作为 不良记录纳入全国和省 PPP 项目社会资本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 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项目合作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招 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 投标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亲笔签署姓名(封面、扉页、目录和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 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 它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3.6.4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 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 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经公证机关对授权委托书中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章的真实性做出有效 公证后,授权委托书和公证书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公证书出具的日 期应与授权委托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应 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 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经公证机关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法定 代表人的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章的真实性做出有效公证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 公证书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应与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正本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 委托书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并公证。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 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6.5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 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6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 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 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及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如需要)统一包装在一个 内层封套中,然后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中。内层和外层封套均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口 处加盖密封章。
4.1.2 投标文件的内、外层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和第 4.1.2 项要求对外层封套进行密封和加写标记的 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 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6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
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 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6 款的要 求签字或盖单位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 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5.1 款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或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 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 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监标人或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随机顺序进行投标文件开标;
(6)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前页的相关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 字确认;
(8)开标会议结束。
5.2.2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 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 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 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 务的代表,以及公路、财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 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人数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且评审专家中 至少应当包含 1 名财务专家和 1 名法律专家,具体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 法”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 评分值,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及异议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天内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网站上 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 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天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 投标活动。
6.5 确认谈判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 7 天内,应当组建评标结果确认谈判工作 组,根据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果次序依次进行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中标候选人 即为预中标人。评标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应由黔南州财政预算管理部门、发展和改 革部门、招标人及财务和法律方面的人员组成。
评标结果确认谈判双方可以就投资协议、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可协商条款进行 谈判,但不得涉及不可变动的核心条款,并应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
6.6 履约能力的审查
如果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 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报请行政监督部门,由行政监 督部门召集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2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 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社会资本履约保证金
7.3.1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30 个工作日内,并在签订投资协议之前,中标人应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投资协议”规定的社会资 本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社会资本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社会资本 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招标文 件第四章“投资协议”规定的社会资本履约保证金格式要求。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 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 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社会资本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 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招标人将其行为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全国和贵州 省 PPP 项目社会资本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7.4 签署投资协议
7.4.1 中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投资协议。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投资协议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 还,并由招标人将其行为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全国和省 PPP 项目社会资本信用信 息管理系统。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投资协议的,招标人向中标 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7.4.3 投资协议经合同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加盖单位章后 生效。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投 资协议上签署并加盖单位章。
7.4.4 如果根据本章第 3.5 款、第 7.3.2 项或第 7.4.1 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 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投资协议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 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7.5 组建项目公司
7.5.1 中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与政府出资人按照下列规 定组建项目公司,在报请招标人审批后在项目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获 得法人资格。
(1)项目资本金应全额作为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政府出资人认缴的项目资本 金为项目总投资的 10%,其余资本金由社会资本认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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