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书面证明。
(2)特征:合法性;真实性;时效性;共享性;传递性。 (二)发票的种类
第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普通发票。普通发票就是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第三,专业发票。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国有邮政、电信企业、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的特殊发票等。 *发票的内容、联次及管理 (1)基本内容(略)
(2)联次: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收执方作原始凭证);记账联(开票方作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
(3)发票的管理:税务机关是主管机关。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和适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发票种类的划分,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在全国范围统一样式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级范围内统一样式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的印制、领购 (1)发票的印制;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
②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印制;
③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
④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⑤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作。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作为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
(2)发票的领购
①领购发票的对象。第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领购发票;第二,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但需要使用发票的单位,可以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第三,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②领购发票的相关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三)发票开具的要求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发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有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具体包括: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7)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内开具。需要跨省开具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三,纳税申报(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的一种法定手续) 1 纳税申报的对象
纳税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2 纳税申报的内容 *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
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有关证件、资料: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境内或者境外公正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 (三)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办理纳税申请手续。 方式:
直接申报:即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邮寄申报:将相关资料邮寄至税务机关的申报。
数据电文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等。 * 除上述方式外,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纳税人无论采用那一种申报方式,都需要根据各种税种的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申报资料。
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将纳税人依法应纳的税款以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通过不用的方式组织征收入库的活动。(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的核心内容和中心环节,是实现税收职能的最关键环节,在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一、税款征收的原则
(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的原则;
(二)、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三)、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四)、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五)、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六)、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七)、税款优先的原则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对于法律上另有规定的无担保债权,不能行使税收优先权)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条件:①纳税人有欠税②欠税发生在前)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1)纳税人才缴税款,同时要被税务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款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二、税款征收方式(税款征收方法)
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的规定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情况,以及便于征收和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原则,确定具体组织征收税款入库的方法。(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全部税收征收管理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归宿,在整个税收工作中单据及其重要的地位。) 我国重要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验征收 4、定期定额征收 5、代扣代缴 6、代收代缴 7、委托代征
8、其他征收方式(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等) 三、核定应纳税额
(一)核定税额的方法及情况
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2、税务机关核定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3、对于为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二)核定税额的方法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采用以上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第四章 职业道德
第一节 职业道德与会计职业道德 一、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一)职业道德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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