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和如何设置会计机构,提出了三个层次的原则规定: ① 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第一层要求)
② 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制定会计主管人员(第二层)
③ 不具备会计机构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第三层要求)
2、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① 单位规模的大小
② 经济业务和财政收支的繁简 ③ 经济管理的要求
3、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职权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负责人≠“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
二.代理记账(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即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1、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条件:
⑴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⑵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⑷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2、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⑴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⑵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 ⑶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⑷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受托人义务
重点记住:保密 4、委托人义务: 5、代理记账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代理记账机构采用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6、代理记账承担法律责任
重点记住: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 三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中层领导人员)的任职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有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2、重点记住认任职资格: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会计证 四 会计从业资格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2、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5、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⑴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⑵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⑶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6、免试条件:≥中专且2年内 7、证书管理:
①上岗注册(90日内) ②离岗备案(6个月)
③调转登记(继续从事会计工作) ④变更登记
8、同一管辖范围: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 2)不同一管辖范围:先办理调出手续,再90日内办理调入手续
9、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①特点: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
②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及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 ③形式:接受培训和自学
④方式:面授、函授、录像教学、网络教学等 ⑤学时要求: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中级)和会计员(初级); 2、初、中级取得实行统考,高级取得实行考试+评审 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兼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可以)。
2、会计工作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核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3、内部牵制制度是指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作用的一种工作制度。 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其他企业不必。
2、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 八.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工作交接的3意义: ①可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 ②可防账目不清、财务混乱 ③是明责的有效措施
2、需工作交接的3情况:工作调动、离职、因病暂时不能工作 3、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⑴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⑵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⑶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⑷编制移交清册
⑸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应介绍清楚。 4、移交点收:共有6条,重点记住第(2)和第(6)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劵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5、必要时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的情况:⑴不能监交(如单位撤并) ⑵拖延监交 ⑶不已单独监交 6、交接后:
⑴移交清册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⑵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帐簿,不得擅自另立帐簿 ⑶移交清册一式三份
7、移交后的责任——移交前由原移交人员承担
※ 总会计师的设置及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设置:
国有大、中型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同下)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会计法》不限制其他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地位:
《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 任职条件:
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 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总会计师得职责:
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借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负债对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做出决策;参与重大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总会计师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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