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汇票的有效期限是自出票日起2年内。 (五)银行汇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出票
①出票的概念。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可见,出票应当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二是交付票据,即将依法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
②出票的效力。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形成票据权利义务关系,这一关系因汇票当事人地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第一,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后,就取得了票据权利。
第二,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是付款人的一项权限。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并不意味着付款人能因此而承担付款的义务。
第三,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是委托他人付款,这就必须保证该付款得以实现。如果持票人依法请求付款时,而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应该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三、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与汇票、本票相同的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等基本特征。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支出票款的票据,是一种委付证券。 支票有3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支票按照付款方式不同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普通支票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二)支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我国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均为不定额支票,由出票人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确定出票金额。 (三)支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支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四)支票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和使用要求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签发和使用支票。 该知识点的具体内容都需要了解、掌握。 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 概述
一、税收和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一)税收概述
1.概念: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和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
2.特征:(1)强制性;(2)无偿性;(3)固定性。
3.作用:资源配置;收入再分配;稳定经济;维护国家政权。 (二)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1.概念: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规对征税活动所实施的组织、指挥、控制和监控,是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采用的一种管理、征收和检查行为,是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2.内容:①、税务登记 ②、纳税申报审核 ③、税款征收 ④、税务稽核 ⑤、行政处罚; 可以概括为:税款征收、税务管理和税务检查三个方面。 3.税收征收管理的意义和作用(略) 4.税收征收管理的核心:依法治税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一)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
税种分为七类:流转税;资源税;所得税;特定项目税;财产行为税;农业税和关税。 (二)我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1.分税制: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地方税; 2.税务机关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海关。 (三)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税务管理;税款征收;审批减免税、退税和延期缴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其他。 (2)义务:宣传税法及辅导;保密;办理税务登记;受理减免税、退税和延期缴税申请;回避;其他。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知情权;要求保密权;享受减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请求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申请退还多交税款;陈述和申辩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其他。
(2)义务:按期办理税务登记;设置帐簿;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按期交纳解缴税款;缴纳税收滞纳金;按期接受税务检查;发生争议时,先缴纳税款和滞纳金。 第一节 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税款征收的前提和基础性工作。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 原则
(1)统一代码原则。 (2)属地管理原则。
(3)及时登记原则。领取执照30日内。
(4)特定主管原则。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是主管机关。
税务登又称纳税登记,是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登记。
㈠开业登记。开办企业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机关对符合规定的纳税人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及其副本。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㈡变更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登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对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登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对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登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㈢停业、复业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确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方式的,其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㈣注销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登记的税务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㈤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按照一地(县、市)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并按
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资料。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㈥税务登记的作用和管理
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是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税务登记证件每年验审一次,每3年换证一次。
1、税务登记证的作用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⑴ 开立银行账户;
⑵ 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⑶ 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纳税款; ⑷ 领购发票;
⑸ 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⑹ 办理停业、歇业; ⑺ 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税务登记证管理
⑴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构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⑵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⑶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㈦银行账户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二、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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