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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复习提纲(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9-01-05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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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5、单位公章包括: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

6、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7、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七.登记会计账簿

(一)设置会计账簿的要求(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会计账簿的主要作用:是对会计凭证提供的大量分散数据或资料进行分类归集整理,以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情况,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检查、分析和控制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 1、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2、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四表一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表、附注),会计报表不包括附注。 3、财务报表的分类: ㈠按编报期间:

①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包括“三表一注”) ②年度财务报告 ㈡按编报主体: ①个别 ②合并

4、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要求: ①数据真实 ②内容完整 ③计算准确 ④编报及时

5、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6、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应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 结账日为最后一天

7、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十、会计档案管理

1 1988年修订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规定了: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 2 会计档案先由会计机构保管1年,期满后移交会计档案机构;未设会计档案机构的由会计机构指定专人继续保管。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或复制原件。 3 会计档案保管:

①永久—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②定期—3、5、10、15、25年,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3年:月、季度财务报告 →5年: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2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普通日记账为15年) 4 会计档案期满销毁:

→会计档案机构提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编销毁清册,由单位负责人批准,两机构共同派人监销。 →未了的和正在建设的,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

第四节、会计监督(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部分)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内部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各单位的法定义务。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保证作用的主要表现:

①保证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和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在法定范围内进行 。 ②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账面资产和实存资产定期核对相符。

③保证业务活动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保证资产和记录的接触、处理均经过适当的授权。

④保证所有交易和事项以正确的金额、在适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适当的会计账簿,使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⑤保证会计记录的可靠性和及时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 。

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客体: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4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4明确)

①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 ②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③财产清查的应当明确。

④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5、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原则:(4原则) ①合法性。 ②适应性。 ③规范性。 ④科学性。

6、内部会计控制的3目标:

①规范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②堵塞漏洞。

③确保制度贯彻执行 。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外部监督

概念: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行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这里的财政部门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1、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是面向所有单位,是普遍监督。 《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⑴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⑵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⑶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⑷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2、财政、审计、税务、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不是面向所有单位会计从业培训。

3、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做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4、《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在对各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时,如发现有重大违法嫌疑的,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外部监督

(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Ⅰ、社会监督包括: 1、社会中介机构 2、单位和个人的检举

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范围: 1、出具审计报告 2、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审计业务 4、其他审计业务

Ⅲ、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咨询、服务业务范围:

1 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管理咨询

2 代理纳税申报,提供税务咨询

3 代理申请工商登记,拟定合同、章程和其他业务文件

4 办理投资评估、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

5 其他的会计咨询、服务业务

Ⅳ、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V、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协会监督、指导

VI、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故意出具不当或不实的审计报告的处罚: 情节轻的:

1、对会计师事务所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5倍罚款; 2、对注册会计师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

1、 对会计师事务所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2、 对注册会计师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销会计师证书 3、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是指各单位办理会计事物的职能部门。 会计人员是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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