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有经济处罚和经济赔
偿条款,在各类司法活动中,规定对违法违规的责任人依法
给予经济处罚和责令对被侵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
在党内也存在某级组织或某个党员侵犯另一个党员的权利,
并给其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如果其侵犯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
没达到受党纪处分的程序,这种情况仅给侵权责任人以口头
批评,通报批评等非党纪处分,不能给被害人弥补经济损失
和精神损失,对侵权责任人也不能触及痛处。应对侵犯责任
人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并责令其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
失。建议对《条例》的第四章,对侵犯党员权利的处理方式
中应增加经济处罚、经济赔偿条款。
3、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出现严重后果,除党章
规定的党纪处分种类外,对责任人实行引咎辞职。
4、对侵犯党员权利还可以根据造成的影响范围、
情节轻重,采取进行公开批评、公开做出检查、公开赔礼道
歉等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
四、关于 对哪些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应当对有
关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 情况。
除《条例》中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至第(七)款
规定的以外建议增加以下内容:
1、在党员教育、培训、讨论等过程中,对党的路
线、政策不通知、不传达、不贯彻,侵犯党员的知情权、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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