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新闻宣传工作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新闻宣传工作, 提高税收新闻宣传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建立公开、公平、激励、有效的税收新闻宣传工作考核评比机制,促进地税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二、考评内容
(一)组织领导。主要包括:主要领导安排部署、关心支持税收新闻宣传工作情况,分管领导主抓税收新闻宣传工作情况等。
(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各单位围绕全市地税工作大局,根据市局的安排部署和工作要求,开展日常及重大税收新闻宣传工作,及相关资料上报情况等。
(三)新闻稿件刊用。
各单位在下列媒体发表的正面报道的新闻稿件。
中央级:《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光明日报》、《法制日报》、新华通讯社《国内动态清样》《内参选编》《内部参考》、《求是》杂志、《中国青年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华网、人民网等中央级媒体或行业媒体。
省 级:《河南日报》、《中国税务报》、《中国税务》、《大河报》、河南省电视台、河南省人民广播电台、大河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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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税务总局网站等省部级主流媒体。
市 级:地、市级主流媒体。 三、考评标准 (一)组织领导。
本单位将税收新闻宣传工作列入重点工作,有专门领导主抓税收新闻宣传工作;有专门科室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税收新闻宣传工作。(10分)
(二)日常工作开展。
本单位围绕全市地税工作大局,根据市局的安排部署和工作要求,积极开展日常及重大税收新闻宣传工作,按时上报相关资料。(10分)
(三) 新闻稿件刊用。 1.中央级新闻媒体。
(1)平面媒体:发表的300字以上的新闻稿件,每篇4分,从300字起,每增加300字增加0.5分。
(2)广播电视媒体: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播出的电视新闻,每条4分,专题节目,每期4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其它频道播出的新闻节目,每条2分,专题节目,每期4分。
(3)网络媒体:发表500字以上的稿件,每篇1分。 2.省级新闻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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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面媒体:发表的300字以上的新闻稿件,每篇2分,从300字起,每增加300字增加0.2分。
(2)广播电视媒体:河南电视台、河南卫视播出的电视新闻,每条1.5分,专题节目,每期2分;河南人民广播电台、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播出的新闻节目,每条1分,专题节目,每期1.5分。
(3)网络媒体:发表的500字以上的稿件,每篇0.3分。 3.地市级新闻媒体。
(1)平面媒体:发表的300字以上的新闻稿件,每篇0.5分,从300字起,每增加300字增加0.1分。
(2)广播电视媒体:广播电视台播发的电视新闻,每条0.5分,电视专题节目,每期1分;广播电视台播发的广播新闻节目,每条0.3分,广播专题节目,每期0.5分。
4.稿件在媒体的重要位置(头版、头条)或重要时段(新闻联播)使用的,以相应得分的2倍计算。
5.新闻稿件产生良好影响,得到中央级领导批示的,以相应得分的5倍计算;得到省、部级领导批示的,以相应得分的3倍计算;得到省局和市领导批示的,以相应得分的2倍计算。
6.对在全国、全省、全市产生较大影响的新闻稿件,各级各类媒体相继报道的,以最高媒体相应得分的3倍计算。
7.参加省局税收新闻宣传作品评选获奖新闻稿件,以相应得分的2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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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单幅图片新闻按发表相应媒体得分的50%计算。 9.同一内容的稿件被不同媒体采用,按最高级别媒体计分。 10.发表稿件得分同时计入作者的个人积分,有多名作者的按照人均得分计入个人积分。
四、考评方式
(一)各单位要于每半年终了10日内将新闻报道统计表(加盖公章)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刊稿件复印件需有报头,电台、电视台播送稿件需有发稿通知单以及音视频资料,网络稿件需有原网页的打印件及访问地址)一并报送市局。市局每半年将对各单位发表稿件积分排名情况进行通报。
(二)市局将对各单位报送的新闻宣传稿件刊播情况进行核对,弄虚作假,虚报刊发稿件,稿件失实、剽窃、负面报道,一经发现,取消该单位年度评先资格,并在全市地税系统内通报批评。
(三)市局年底结合各单位发表稿件积分情况和年度税收新闻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对各单位全年税收新闻宣传工作做出总体评价,并评选出若干个税收新闻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同时根据个人发表稿件积分情况,评选出一定数量的先进个人;对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在全系统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税收新闻宣传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在保证新闻稿件数量的同时,努力提高质量,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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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大报、上长篇上下功夫,为树立我市地税良好形象做出积极贡献。
(二)在税收新闻宣传中要注意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涉及国家机密或其他不宜对外公布的内容,不得向新闻媒体发布。
(三)反映工作成绩、先进经验、模范人物、活动措施等日常工作内容的新闻稿件,经所在科室(所、股)负责人审核,办公室把关后方可向新闻媒体投稿。
(四)事关重要税收政策解释发布、本辖区涉税重大突发事件、违法案件曝光等重要内容的新闻稿件,须经所在单位办公室负责人、单位分管税收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逐级审核把关后方可向新闻媒体投稿。
(五)对因工作不力,把关不严,违反税收新闻宣传工作纪律,对全市地税工作和队伍形象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对市局安排的工作任务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配合不力、落实不到位的,除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外,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xx市地方税务局宣教科负责解释。市局过去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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