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关于进一步落实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落实住房限购政策,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的通知》(郑政〔2011〕13号)要求,现对我市现阶段住房限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3月4日起,对在本市市区(含市内五区、郑东新区,下同)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持有本市居住证1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本市居住证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向其售房。 二、居民家庭已拥有住房包括在本市已经完成房屋产权登记的住房和已进行网上签约但尚未完成房屋产权登记的住房。
三、购房人在限购期间因继承、房改购房、拆迁安置、法院判决等非市场交易行为取得住房的,不在限购范围。
四、非居民家庭成员之间拥有共有产权的住房,可由共有人自行协商并经过公证,将该住房套数确定在其中一个家庭名下,其他共有人在购房时提交公证材料,作为购房资格核查依据。
五、限购期间,购房人及家庭成员在签订住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含存量房网上交易签约公共服务示范点,下同)如实申报在本市拥有住房情况,提交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户籍证明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应提交本市1年以上居住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并填写《郑州市购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签署《限购住房承诺》。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在办理网上签约手续前,应履行对购房人的住房限购政策告知和资格核验义务,并作出书面承诺。对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将购房居民家庭提交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居住证明(或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加盖印章,和《申请表》一并作为合同附件,在办理商品房合同信息备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提交。对不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不予网签住房合同。
七、房地产登记发证机构应加强审核,在受理商品房合同信息备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登录郑州市房地产综合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购房居民家庭拥有住房情况,核验《申请表》和购房居民家庭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居住证明(或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资料;凡不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 八、购房人在住房限购政策实施前已网上签约的,按原规定正常办理。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在售房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住房限购政策,供购房人查阅,并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或因未履行告知义务,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一经查实,房管部门将暂停其网上销售签约资格,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因上述行为给购房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承担;因购房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住房状况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日
郑州市购房申请表
购房 人及 家庭 成员 情况 购房人姓 名 证件 名称 家庭 成员 家庭 成员 家庭 成员 家庭 成员 非本市户籍居民 家庭成员提供资料 家庭拥有本市 住房套数 拟 购 住 房 性 质 郑州市住房限购政策 户籍所 在 地 证件号 与购房 人关系 与购房 人关系 与购房 人关系 与购房 人关系 □2套及以上住房 □1套住房 □无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 □存量住房 提供人 □本市户籍居民 □非本市户籍居民 联系 电话 户籍所在地 户籍所在地 □本市户籍居民 □非本市户籍居民 □本市户籍居民 □非本市户籍居民 证件号 证件号 户籍所在地 □本市户籍居民 □非本市户籍居民 证件号 户籍所在地 □本市户籍居民 □非本市户籍居民 证件号 □1年以上居住证明 □1年以上纳税证明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本市已购 住房区域 拟购住房 地 址 区 路(街) 区 路(街) 对在本市市区(含市内五区、郑东新区)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持有本市居住证1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本市居住证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向其售房。 购 房 人 承 诺 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已阅读上述住房限购政策内容,自觉遵守郑州市关于“进一步落实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已全面如实填报已购及拟购住房、家庭成员情况,并保证所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如有虚假、不实申报等违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不予办理商品房合同信息备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等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购房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1、本表一式三份,一份购房人留存;一份开发企业或经纪机构留存;一份作为购房合同附件,申请商品房合同信息备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提交房地产登记机构。 2、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以户口簿、结婚证记载为准。 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承诺:我公司已按本市住房限购政策的规定,将住房限购政策告知购房人,对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信息、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居住证明(或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资料进行了核对;经初审,该家庭符合住房限购政策。 公司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开发 企业 、 经纪 机构 承诺
住 房 状 况 查 询 情 况 查询人: 年 月 日 备注
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流程图
住房限购政策告知 购房居民家庭 提交相关资料 收取资料 核验购房资格 符合条件 不符合条件 填写《申请表》 签署《限购住房承诺》 不予售房 登录商品房联机 备案系统签订合同 申请商品房合同 信息备案、并提交资料 登记发证机构登陆综合业 务管理系统核验购房资格 符合条件 不符合条件 予以备案 不予备案 出具 《不予受理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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