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河南省化工园区(集聚区)风险评价与安全容量分析导则(试行)》的通知
【大 中 小】来源: 时间:2011-04-27 17:16:1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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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10〕29号)、《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化工园区(集聚区)的安全管理,指导、规范化工园区(聚集区)定量风险评价与安全容量分析工作,保证园区的合理规划和科学布局,促进化工行业的安全和谐发展,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制了《河南省化工园区(集聚区)风险评价与安全容量分析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规划、在建或建成的化工园区(聚集区)及工业园区(聚集区)的化工功能区都
应该进行园区风险评价与安全容量分析(以下简称园区评价)。
二、园区评价由具有危险化学品业务范围资质的甲级安全生产评价机构承担。
三、园区评价报告应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四、从2012年起园区评价结论作为安全监管部门对园区内企业安全许可审查中的重要依据,有关企业需提供所在化工园区(集聚区)、化工功能区的园区评价报告及其备案资料:
1.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审查时;
2.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时。
3.不在园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时需要提供搬迁园区的规划。
五、经过评价的化工园区(集聚区)的整体规划有较大调整时,应重新进行评价。
六、本导则自2011年4月2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
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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