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考核和管理,对零售业务的市场发展、经营成果和经营质量负责;负责辖内营业网点的日常运营与规范管理、现金出纳管理、柜面人员管理、柜面服务质量管理;负责自助银行、POS等零售自助服务渠道的建设与管理等。
异地分支机构应按城市在零售业务部内设零售信贷中心,按《关于统一规范全行零售信贷中心运作模式的通知》(兴银?2007?28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实施财务主管委派制
异地分支机构财务主管由分行垂直委派,负责异地分支机构的财务工作,协助异地分支机构行使各项财务管理职能。派驻财务主管同时向管辖分行计划财务部门和异地分支机构负责人“双线报告”。异地分支机构实行属地财务大集中管理,对辖属同城机构的财务集中核算、集中管理。
第三十条 实施风险管理、信用审查派驻制
异地分支机构设立风险管理部,由管辖分行垂直派驻,负责异地分支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含合规风险管理)和信用审查工作;负责信用业务的审查和集中放款审核工作。派驻风险管理部同时向异地分支机构负责人和管辖分行风险管理部“双线报告”,定期汇报异地分支机构的风险状况、风险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风险控制的措施、效果及改进意见;实时报告重大风险事项、突发风险事项。
第五章 机构升格
第三十一条 异地分支机构的升格管理
异地支行具备以下升格条件的,管辖分行可申请将其升格为二级分行:
(一)拟升格支行原则上为地市级经济发达城市支行; (二)拟升格支行连续两年盈利,存款或贷款规模已达到人民币30亿元以上;
(三)拟升格支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连续两年无重大案件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拟升格支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拟升格支行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银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异地支行升格为二级分行后,二级分行申请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相关管理事项比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机构升格的可行性研究。 主办:拟升格机构
协办:综合部、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
主要工作事项:在分行全辖机构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由拟升格机构对新址服务区域的经济金融情况、商业银行经营环境与同业竞争状况等进行调研。机构升格的方案在分行异地分支机构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分行研究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按规定程序申报。 主办:综合部 协办:拟升格机构 主要工作事项:
(一)按规定程序向总行申报,提交以下资料,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1、机构升格的申请报告; 2、机构升格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机构升格后的下属管辖机构; 4、机构升格后的业务经营范围; 5、机构升格前后的组织结构图; 6、拟升格机构负责人职务聘任申请; 7、其他总行需要的材料。
(二)分行按规定程序向总行申报并获批准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银监管理机构提出升格申请,主要材料包括:
1、机构升格的申请书;
2、我总行关于同意升格的批复文件; 3、机构升格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拟升格机构主要管理制度及上级行对升格后支行业务范围的授权文件;
5、机构升格前后的组织结构图及从业人员情况表; 6、拟配备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材料;
7、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等联系方式; 8、其他中国银监会监管机构需要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 分行按规定程序向中国银监会监管机构审报获批准后,后续工作参照本办法二十六、二十七条执行。
第六章 机构变更
第三十六条 机构迁址(含更名,下同)变更的可行性研究。 主办:拟迁址机构
协办:综合部、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 主要工作事项:
(一)机构迁址变更的可行性研究,在分行全辖机构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由拟迁址机构对新址服务区域的经济金融情况、商业银行经营环境与同业竞争状况等进行调研。
(二)机构迁址的基本条件:符合本行跨越式发展零售业务、实现战略转型的发展规划需要,有利于推进网点功能转型,有明确的目的和业务目标;符合“合理布局、经济核算”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拟迁址机构按规定程序向分行申报。 主办:拟迁址机构 主要工作事项:
(一)拟迁址机构按规定程序向分行申报,迁址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迁址申请报告。包括:搬迁原因,重点介绍原址周边地理位置环境、经济环境及其对业务发展的限制;新址情况介绍,重点介绍新址周边地理位置环境、经济环境及其对业务发展的促进;业务发展
展望,重点介绍搬迁目的,搬迁后分支机构业务发展等方面的情况。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业务发展分析,比较搬迁前后业务发展情况,重点分析迁址能否促进业务快速发展;客户群分析,分析说明原客户群的维护和迁址后计划新拓展客户情况;搬迁成本分析,就原址营业用房、租期、提前解约处理、装修费用摊销情况以及新址用房租金、租期、物业费用、装修费用等进行成本分析;经济效益分析,综合各方面情况,对搬迁前后在经济效益方面可能引起的变化进行分析;其它方面,说明原址的用途或处置方式、原址最近一次的装修费用情况等等。
3、新址简要情况。包括:新址的面积、结构、功能区初步安排等;新址的购置或租赁洽谈情况;新址的初步购置成本或租赁成本等。
(二)分行异地分支机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拟迁址机构的申请报告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拟迁址机构申请报告及具体情况进行初审、实地勘察后,认为可行的,报行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十八条 按规定程序向总行申报。 主办:综合部 协办:拟迁址机构 主要工作事项:
(一)经行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向中国银监会监管机构申报新址地理位置、周边经济金融环境等,取得同意迁址意向。
(二)按规定程序向总行申报,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迁址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迁址申请报告。包括:搬迁原因,重点介绍原址周边地理位置环境、经济环境及其对业务发展的限制;新址情况介绍,重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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