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安 部 文 件
公通字[2006]21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 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根据2003版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实施以来的情况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修改情况,公安部对2003版公安行政法律文书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法律文书的应用。法律文书是公安执法活动的重要载体和表现形式,既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重要依据,又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重要证据。规范制作法律文书既是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执法办案的实际需要。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法律文书的制作和应用,使广大办案民警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公安行政法律文书,要通过规范公安行政法律文书的使用,进一步增强办案民警的法律意识,提高办理行政案件质量。
二、要根据执法实际不断完善法律文书。本法律文书式样试行一定时间后,公安部将根据试行情况进行完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公安部未制定统一式样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根据实际统一制定。各地在规范法律文书时,要注意繁简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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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不断提高法律文书的制作水平和科技含量。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民警使用法律文书的培训,使民警熟练掌握制作法律文书的各项要求,避免出现差错。本法律文书电子版登载在公安网上,各地公安机关可以下载使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使用计算机制作法律文书和实行网上审批,提高执法办案效率。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自2006年3月1日起试行,2003年8月公安部印发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同时作废。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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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试行)
一、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二、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目录
1.受案登记表………………………………………………18 2.移送案件通知书…………………………………………19 3.传唤证 …………………………………………………22 4.询问笔录 ………………………………………………24 5.检查证 …………………………………………………25 6.勘验/检查笔录 ………………………………………27 7.抽样取证证据清单 ……………………………………28 8.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29 9.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30 10.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21 11.举行听证通知书 ………………………………………32 12.听证笔录 ………………………………………………33 13.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35 14.当场处罚决定书 ………………………………………38 15.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 ………………………39 16.扣押物品清单 …………………………………………40 17.收缴/追缴物品清单……………………………………41 18.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 ……………………42 19.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定书 ……………………………44 20.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 …………………………………46 21.强制戒毒/延长强制戒毒决定书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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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50 23.限期戒毒通知书………………………………………52 24.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54 25.收取保证金通知书……………………………………56 26.担保人保证书…………………………………………58 27.退还保证金通知书……………………………………59 28.没收保证金决定书……………………………………61 29.出入境管理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 ………63 30.出入境管理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65 31.出入境管理监视居住/延长监视居住决定书 ………67 32.出入境管理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69 33.遣送出境决定书………………………………………71 34.缩短停留期限决定书…………………………………73 35.取消居留资格决定书…………………………………75 36.限期离境决定书………………………………………77 37.扣留/收缴护照、证件决定书 ………………………79 38.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81 39. 执行回执………………………………………83 40.责令限期 通知书 ……………………………84 41.责令停止 通知书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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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各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其进行完善。
2.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3.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计算机制作。
当场处罚决定书采用130毫米×16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其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4.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要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要划去;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5.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的名称。依法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使用文书时应当以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所使用的文书应当印制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称。
6.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
7.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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