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 (×)
397、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398、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级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
399、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
400、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行政机关就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401、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
40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03、《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40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
40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40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提出赔偿要求须经行政机关同意。 (×)
40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40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
409、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
410、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为先。 (×)
411、未经公布的行政处罚规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
412、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413、行政机关通过一般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414、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
415、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416、某市工商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在身着统一制服的情况下对某饭店进行检查时,可以不出示其行政执法证件 (×)
417、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418、只要是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即使违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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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不清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419、交警甲某在对违反交通法规的乙某进行处罚时拒绝听取乙某的陈述和申辩,该行政处罚不成立 (√ )
420、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 421、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
42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可不承担民事责任。 (×)
42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424、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时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五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425、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当事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除外。 (√)
426、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可以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427、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听证。 (×)
428、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都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429、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430、某市的环保部门对一个印刷厂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之前,可以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431、当事人申请听证是进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必要条件。 (√)
43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听证费用。 (×)
433、行政处罚听证会的相关费用应由行政机关承担。 (√)
434、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
435、某市一行政机关拟定于2010年3月31日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最晚应当在该月的26日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
436、行政处罚听证会一律公开进行。 (×)
437、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听证会公开举行。 (√)
438、行政处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
439、行政处罚听证会的主持人可以由当事人来指定。 (×)
440、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
441、行政处罚听证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参加。 (×) 442、在行政处罚听证会上,应当当场做出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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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若当事人无法亲自参加听证时,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但只能委托一个代理人。 (×)
444、举行行政处罚听证时,当事人应当提出自己没有违法的事实、证据。 (×)
445、举行听证时,当事人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
446、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交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
447、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应当交由双方当事人审核,确认无误后由主持人签名或盖章即可。 (×)
448、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
449、听证结束后,行政处罚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依据。 (×)
450、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停止执行。 (×)
451、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一律不停止执行。 (×)
452、李某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15天的处罚,若李某对此提起行政复议并提出停止执行拘留的申请,同时复议机关认为李某要求合理的,则拘留15天的处罚可以停止执行。 (√)
453、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
454、行政处罚执行中的罚缴分离是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而应由行政机关统一收取。 (×)
455、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456、指定缴纳罚款的银行收到罚款后,应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
457、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执法人员对于依法给予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当场收缴。 (×)
458、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对于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 (√)
459、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对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必须经由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才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460、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只要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就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461、行政机关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果未出具书面处罚决定和统一的罚款收据,该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
462、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
463、对于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不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可以拒绝罚款。 (√)
464、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即使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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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也无权拒绝缴纳罚款,而只能在事后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465、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
466、执法人员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
467、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交至行政机关后的二日内,行政机关应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
468、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469、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都可以自己强制执行。 (×)
470、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471、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都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47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473、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474、行政机关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当事人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
475、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或者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
476、扣押、查封、冻结属于限制财产流转的行政处罚。 (×)
47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对逾期缴纳罚款的,可以直接从当事人的账户上划拨。 (×)
478、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
479、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480、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处理罚没财物。 (×)
48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
482、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
483、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
484、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是行政处罚的监督机构,代表本级政府、本部门,具体组织和承担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
48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检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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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应当主动改正。 (√)
48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488、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489、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必给予行政处分。 (×)
490、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应当由受委托组织的上级部门予以责令改正。 (×)
491、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予以检举。 (√)
492、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无权拒绝处罚,但可以事后检举。 (×)
493、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应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494、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495、财政部门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496、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497、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后,即使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的,也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
49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9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就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
500、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50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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