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2、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 (√)
503、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
50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505、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0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
507、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 508、扣押属于行政处罚。 (×) 509、开除属于行政处罚. (×)
510、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51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512、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513、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的,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
514、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 (×)
515、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
516、受委托处罚的工商所不能以自已的名义作出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
517、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
518、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
519、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种行政处罚。 (×)
520、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
521、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各种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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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
52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
524、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部委规定。 (×)
525、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规定行政处罚。 (√)
526、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
527、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
528、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
529、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可以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规定。 (×)
530、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可以超出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来规定。 (×)
53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
53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
53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
534、兰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
535、白银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
53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
53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538、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
539、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
540、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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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
54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
542、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
543、白银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只能设定警告的行政处罚。 (×)
544、白银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只能设定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
545、兰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由兰州市人大常委会规定。 (×)
546、兰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由甘肃省人大常委会规定。 (√)
547、白银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
548、白银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由白银市人大常委会规定。 (×)
549、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白银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由甘肃省人大常委会规定。 (√)
550、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
551、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
552、经国务院授权的兰州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
55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
554、国家安全部门可以行使治安拘留权。 (×) 555、检察机关可以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 (×)
556、白银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白银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
557、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
558、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 559、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
560、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再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
561、规章不能规定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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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行政机关依法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
563、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
564、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
565、行政处罚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
566、对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各行政机关相互协商解决。 (×)
567、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568、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
569、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
570、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
57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572、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
57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
574、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575、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
576、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
57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
578、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
579、行政处罚的2年追诉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
580、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行政处罚的两年追诉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
581、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行政处罚的两年追诉期限,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58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 (√)
58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若违法事实不清,可给予警告。 (×)
584、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仅需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
585、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仅需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
586、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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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587、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已的名义作出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
588、违法行为在三年后被发现的,仍应给予行政处罚。 (×)
589、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减轻或免于处罚。 (×)
590、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某行政机关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1000元后,可再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 (√)
591、受委托行政机关对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
592、受委托机关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
593、实施行政处罚的受委托组织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
594、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
595、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可以设定警告的行政处罚。 (×)
596、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强制措施。 (×)
597、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
598、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
599、凡是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都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600、凡是能当场收缴罚款的处罚都可以当场作出决定。 (×)
601、不遵守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但行政机关及时补正的除外。 (×)
5、行政强制基础知识
一、多项选择
1、行政强制包括哪两种行为?(AB) A、行政强制措施 B、行政强制执行 C、行政即时强制 D、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ABCD)等情形,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A、控制危险扩大 B、避免危害发生 C、防止证据毁损 D、制止违法行为
3、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CD)
A、依法控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B、依法没收公民财物的行为
C、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的行为 D、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4、行政强制执行,是指(AC),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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