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网上介绍的住建部37号令与87号文的对比内容
了解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令),首先必须学习法规。然后对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进行对比。
八部法规
危险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演变到今日,离不开如下八部法律法规:
1997年11月1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02年年6月2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3年11月24日公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4年1月13日公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7月5日发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2004年12月1日发布《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
2009年5月13日发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第87号)
2018年3月8日发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文件的级别从原来的“号”变成“令”了。
37号令十大变化
第一变化——“危大”定义变化,将原有的“危大”定义中的“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改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原87号文定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37号令定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二变化——增加了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责的部分条款。
原87号文没有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责的部分条款。
37号令增加了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责的部分条款,但与《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相差较大,如规定中的相应处罚较之《安全生产法》显得较轻。
第三变化——原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专项施工方案签字有关规定未有再提。
原87号文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专项施工方案签字。 37号令未提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专项施工方案签字有关规定,但规定了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和加盖执业印章等规定。
第四变化——增加了“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的规定。
原87号文没有关于“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的规定。
37号令新增加了“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的规定。
第五变化——增加了专家论证报告需提出对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一致意见”。
原87号文没有提出专家论证报告需提出对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一致意见”。
37号令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第六变化——增加了“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的要求。 原87号文没有提出“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的要求。 37号令提出“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的要求。
第七变化——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了专门的要求。 原87号文没有提出“危大”安全技术交底应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但对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等提出了要求。 37号令提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对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提出要求,未提及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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