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严重化[3]。
第三,犯罪主体职位越来越高,犯罪年龄呈两级分化。2007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段义和以犯爆炸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终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以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被判死刑,剥全部财产。
夺政治权利终身。从上述案件中可以看出职务犯罪的主体职务是越来越高。而且年龄也开始向两极分化:临退休前还要冒险捞一把的“59岁”现象,以及刚参加工作不久正值30岁左右的青年干部犯罪,其比重都呈现不断增大的趋势。
第四,腐败时间长。据统计,在近些年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持续作案5年以上的占26%,其中最长的为16年,“代表人物”是安徽省委原副书记王昭耀,他从1990年至2005年受贿294次704万元,另有810余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被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死缓。更让人吃惊的是,长时间作案者往往边作案边提升,带“病”上岗。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局长杨志达,从1994年到2004年受贿295万元,另有260多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与他受贿相伴相随的是他的职务一路升迁,从最初一个路桥建设总公司下属分公司的技术员,一直升到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局由于作案时间长,不被及时查处,作案者往往滋长了侥幸心长。
理,更加肆无忌惮地作案。
第五,犯罪行为手段多样化、智能化。随着党和国家打击腐败犯罪的决心和力度进一步加大,职务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明显趋于多样化和智能化。从侦查实践看,犯罪分子规避法律的水平不断提高、作案手段不断有新的变化,对抗党纪国法的程
度不断在增强,打击和防范职务犯罪的工作难度不断增大。一些新的方式主要是以赠予、赞助的形式实施腐败。如邀请出外考察、疗养,或者是利用股票发行、上市和企业重组等时机,非法侵占国有资产,捞取好处。这些行为大多是披着合法的外衣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给事后法律惩戒也提高了难度。
第六,职务犯罪跨区域化、国际化。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跨地区、跨发展,以及我国加入WTO后,国趋势日益明显,犯罪手段也不断国际化。比如南方一省某银行实业发展公司经理陈某夫妻挪用7亿多元人民币后,出逃泰又国,经过两年多时间才引渡回国,至今还有3亿多元未追回。如,中国银行行长王雪冰一案等等。总之,随着经济进一步全球国际化,跨国作案或者与外国犯罪分子共同勾结作案,或者化、
牺牲国家利益换取个人好处,作案后向境外转移赃款,甚至事先将妻儿及财产转移到境外的现象愈益突出[4]。
[参考文献]
[1]《两会受权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新华网.http://www.77cn.com.cn/politics/2007-03/21/content_5876244.htm.2007-03-21.
[2]《受权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77cn.com.cn/2008lh/content_926172.htm.2008-03-22.
原因和发展趋势及其[3]马海滨.关于当前职务犯罪犯罪的特点、
预防对策.中国职务预防调查报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2004,3.
[4]朱有兴.预防职务犯罪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13.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作者简介]程坚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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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快研究刑事追诉体制。“村官”的身份及职务交叉,既可以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又是基层自治组织人员。“村官”从事职务犯罪后,管辖与侦查主体实际并不明确,导致案件侦破难度加大。此外,“村官”主体的双重角色决定了案件初发时案件性质及侦查主体的不确定性,这直接导致公安、检察院在受理案件时管辖权有重叠现象。要解决“村官”的犯罪问题,我们必须要重视程序法运行中出现的不和谐因素,采取切实措施予以纠正。如何高效发挥公、检两家的侦查效率成为治理“村官”职务笔者认为,加快研究对“村官”职务犯罪的刑事追犯罪的突破口。
诉体制迫在眉睫,我们可以从更新机制和强化监督两方面开拓研究思路。
在更新机制上,一方面,要设立定期思想政治教育机制,加强公安和检察部门主要领导人的社会主义和谐农村理论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村官”职务犯罪对我国农村政治和经济大局端正认识,加强协调,为农村职务犯罪的严重危害。统一思想,
侦破工作做好思想准备;另一方面,尝试建立首次收案负责到底的机制。首次收案负责到底的机制,是指不管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接到报案,无论最终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都必须对该案监督到底的制度。如公安机关接到“村官”职务犯罪线索举报,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如果发现部分案件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分工配合处理,如果发现全部案件都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公安机关将全案移送人民检察
(1983—),男,湖北利川人,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作者简介]柳红兵
院研究室干部,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章虹(1981—),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法律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检察实务。
[1]叶红,杜尚云.村官犯罪预防[J].检察风云,2005(15).
[2]谢玲玉.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问题研究———以浙江省的若干村庄的调查为例[D].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院处理,但是必须保留监督该案件进展的义务。检察院接收的案件也是按照同一思路处理。
在强化监督上,一是考虑加强公安和检察部门的外部监督,强调两者“无缝”协调配合。我们应该充分发挥人大和上级领导机关的业务领导和监督作用,建立完整的案件分工责任制度,加大对渎职行为的查处力度;二是考虑加强人民群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案件举报的人民群众往往是直接受害者,案件是否及时处理及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我们执法机关一定要从战略全局高度审视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真正做到以人为本,讲政治,讲正气,对他们的报案坚决彻查到底;媒体也提供大量的举报材料,我们对此也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充分发挥其监督与曝光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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