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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签字确认。节能、环保产品、中小微企业产品均按照最后报价后的浮动比例同比例进
行调整。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
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家。
. 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若出现相互矛盾之处,应以排列在先的原则为准优先处理:
)如果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如果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如果单价乘以数量不等于总价,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明细价格相加不等于汇总价格,以明细价格为准。
)调整后的数据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其报价将被拒绝。
. 如磋商小组一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
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经磋
商小组取得一致意见后,可拒绝该报价。
.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该退出申请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书面签字确认。
. 综合评审
.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评分细则详见竞争性磋商文
件第二册第七部分“评标方法和评分细则”。
. 确定成交供应商
. 磋商小组根据评审结果标明供应商排列顺序,确定第一名为成交供应商。
. 评审过程要求
. 公开报价之后,直到签订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成交意向等,均不向供应商或者其他与评审无关的人员透露。
. 在评审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报价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
审、综合评审或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订合同的情形,一旦供应商被拒绝或该供应
商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供应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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