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标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A、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册第一部分“供应商须知”第条“响应文件组成”部分中,带“★”
号部分的证明文件不全或无效的;
B、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密封、签署、盖章的;
C、未按规定份数提交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单独密封的报价一览表);
D、单独密封的份报价一览表内容不一致的;
E、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册第八部分“项目需求和技术方案要求”中的技术响应存在严重
偏离的;
F、报价超过项目预算的;
G、报价有效期不足的;
H、联合体响应文件未附联合体报价协议书的;
I、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关分包规定的;
J、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 响应文件的细微偏差是指在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
商造成不公正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判定,只依据响应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外来证明。
. 磋商
.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单独进行磋商。
.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货物要求以及合同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
人代表确认。
.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 本项目共二轮报价。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另一轮报价,该报价为最后
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
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
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另一轮报价,该报价为最后报价。
.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对最后报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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